借款人欠钱不还,持有借条能要回全部本息吗?
案件结果
借款人欠钱不还,出借人持有合法借款条据的,可以通过诉讼追回借款本息。本案由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审理,王昊律师参与代理,案号(2020)陕0824民初1273号。
郭某先后两次借钱给贺某、刘某,对方还了部分款项后就再也不还钱了,多次催要无果,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案情回顾
2014年7月25日,被告贺某、刘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郭某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8‰,未约定借款期限,二被告出具借款条据一支。2015年3月7日,二被告又向原告借款7万元,同样约定月利率为18‰,也出具了借款条据。借款后,二被告仅于2015年1月25日清偿利息4320元,于2018年7月14日清偿本金5000元,剩余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按约履行,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偿还全部剩余本息。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被告是否应当偿还剩余借款本息。该焦点直接决定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是本案裁判的核心依据。
办案思路与亮点
接案后,王昊律师协助整理原告提交的证据,核心思路就是围绕借款条据展开举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原告方提交了两份原始借款条据,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清晰,能够直接证明借款事实、借款金额以及利息约定。本案中二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提交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因此被采纳的代理意见核心为:案涉两份借款条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息。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本案由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陕0824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 由被告贺某、刘某互负连带责任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郭某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月利率以18‰计算,从2014年7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已经偿还的利息4320元在执行时予以扣除);
- 由被告贺某、刘某互负连带责任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郭某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的利息(月利率以18‰计算,从2015年3月7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14日止);
- 由被告贺某、刘某互负连带责任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郭某偿还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月利率以18‰计算,从2018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247元由二被告负担。
法律依据
本案裁判适用的核心法律依据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实务建议
王昊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遇到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首先要留存好核心证据,也就是书面的借款凭证,借条要写清楚借款金额、利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这是主张权利的基础;如果是小额现金交付,只要借条真实完整,一般也能被法院认可;借款人逾期不还款的,要及时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常见疑问
只有借条没有转账记录能胜诉吗?
如果是小额的现金借款,有真实有效的借条,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法院一般会认可借款事实的存在,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大额借款一般需要配合转账记录等交付证据,法院才会认可。
借款人不出庭还能拿到胜诉判决吗?
借款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法院会依法缺席审理,只要出借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借款事实,就会依法支持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本文由王昊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