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案例
案例已经过必要脱敏,仅用于说明办案类型与思路。
转让门店未按约定交付 已付转让费成功追回
本案经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原被告签订的《靖边县远成快运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协议约定交付门店,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最终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二、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常某转让费4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某负担。
出借银行卡赚佣金被控帮信罪,坦白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本案系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孔某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犯罪结算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王昊律师担任指定辩护人,提出孔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的辩护意见,该意见被法院依法采纳,最终法院对孔某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孔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民间借贷仅有借条无转账记录一案裁判分析
本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叶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欠原告曹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及截至2023年10月11日为止的利息322152.52元,共计472152.52元;并承担从2023年10月12日起以1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叶某负担2827.73元,原告曹某负担6823.24元。
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效力认定
本案中,原告曹某受让第三人柴某对被告柴某、计某的30万元民间借贷债权后,因二被告拒绝还款,王昊律师代理原告诉至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债权转让已经履行通知义务,即便未提前收到通知,起诉状副本送达也视为完成通知,最终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借款本金183200元,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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