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已经过必要脱敏,仅用于说明办案类型与思路。
本案中,原告曹某受让第三人柴某对被告柴某、计某的30万元民间借贷债权后,因二被告拒绝还款,王昊律师代理原告诉至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债权转让已经履行通知义务,即便未提前收到通知,起诉状副本送达也视为完成通知,最终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借款本金183200元,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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