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车损投保车损险,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无责车损投保车损险,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案例已做脱敏处理
合同纠纷

案件结果

无责车损,保险公司不能以无法追偿为由拒赔。本案是陕西靖边一起保险纠纷,案号(2021)陕0824民初4110号,王昊律师代理原告胜诉。

发生交通事故,自己无责对方全责,投保了车损险,保险公司却以无法向全责方追偿为由拒赔,碰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案情回顾

贺某驾驶自有车辆被案外人徐某某驾驶的车辆碰撞,经交警认定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贺某无责。贺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但保险公司以无法提供完整侵权方信息导致无法追偿为由,拒绝赔偿贺某的27800元车辆损失。贺某委托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王昊律师提起诉讼,主张保险公司在车损险限额内赔偿该费用。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无责被保险人,能否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车损险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能否以无法向全责第三方追偿为由拒赔。

办案思路与亮点

王昊律师接案后梳理了案件事实,明确核心思路:根据保险法规定,车损险的核心义务就是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无论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有无责任,保险公司都应当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赔偿后再依法取得向侵权方追偿的权利,不能将追偿不能的风险转嫁给被保险人。

代理过程中,组织提交了保险单、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维修发票、维修清单、付款凭证等完整证据,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提出:被保险人有权选择向侵权方主张赔偿,也有权选择要求保险公司在车损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这是保险公司的法定权利,不能以无法追偿为由拒绝履行自身的保险赔偿义务。该代理意见最终全部被法院采纳。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本案经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1)陕0824民初4110号民事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贺某车辆损失费278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裁判日期:2021年12月28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办案复盘

保险公司以无法追偿为由拒赔,本质是混淆了被保险人的索赔权和保险公司的追偿权,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主张权利是合法的,追偿是保险公司赔偿后的法定权利,不能反过来以此约束被保险人的索赔权。

实务建议

王昊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责方的车辆损失如果保险公司拒赔,可以直接依据车损险保险合同向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不用纠结于必须找全责方索赔。很多保险公司会以“需要先找全责方”“无法追偿就不赔”的理由拒赔,这种拒赔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外,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固定车辆损失的相关证据,维修后保留好维修发票、清单、付款凭证,这些是主张损失的关键证据。

常见疑问

1. 我的车被撞了,对方全责,我可以直接找我的保险公司赔吗?

答:根据法律规定,是可以的。如果你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你有权选择要求你的保险公司在车损险范围内先予赔偿你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赔偿后再自行向全责方追偿,你只需要配合保险公司提供相关信息即可。

2. 保险公司说找不到全责方就不赔,这合法吗?

答:不合法。即使真的无法找到全责方,保险公司也应当按照车损险条款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更不要说本案中已经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明确了全责方身份,保险公司完全可以通过正常流程追偿,以此拒赔没有法律依据。

本文由王昊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王昊律师
王昊律师

执业机构: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8202110303973

王昊律师,前公安一线办案人员,十余年法律实务经验,专注刑事辩护、民事合同与公司事务,以扎实的证据功底和严谨的办案风格,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务实、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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