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物保又有人保,保证人该如何承担责任?
案件结果
既有物保又有人保,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为王昊律师代理的保证合同纠纷,案号(2024)陕0802民初391号。
案件背景
债务人去世无法还款,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当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保证人的保证,保证人该如何承担责任?本文分享王昊律师亲办的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回顾
杭州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案外人乔某签订《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服务合同》,约定乔某购车需要,由某某公司先行垫付车款119206.5元,若银行未下发信用卡,乔某需分48期归还垫付款,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同时乔某将所购车辆抵押给某某公司。
被告尹某为乔某的该笔债务出具反担保函,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按约垫付了车款,后因乔某原因,银行未通过信用卡审批,乔某去世后,某某公司起诉保证人尹某,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保证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该焦点直接决定了保证人责任的范围,是本案裁判的核心依据。
办案思路与代理意见
接案后,王昊律师梳理全案证据,确认本案核心法律问题:案涉车辆已经由债务人乔某设定抵押,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保证人仅需要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责任。
代理过程中,提交了服务合同、反担保函、垫资凭证、银行情况说明等证据,明确提出原告对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仅在车辆拍卖变卖价款之外承担清偿责任,该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4)陕0802民初391号
- 裁判日期:2024年3月21日
-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 判决结果:
1、被告尹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119206.5元及利息(从2018年2月18日起至垫付款返还完毕之日止以年利率12%计算,并扣除陕K9××折价、拍卖、变卖等所得的价款);
2、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乔某名下抵押车辆(陕K9××)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尹某负担2680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务建议
王昊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遇到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案件,要先厘清物保是债务人提供还是第三人提供,二者法律责任划分不同,如果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保证人只需要对物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责任,债权人起诉时也应当明确主张顺序,避免诉讼请求表述不当。签署保证合同或反担保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全程保留好相关交易凭证、沟通记录,方便后续主张权利。
常见疑问
1、超过保证期间起诉保证人还能胜诉吗?
如果保证期间已经经过,保证人有权提出保证期间抗辩,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在保证期间内已经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否则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诉请可能无法得到支持,因此一定要在保证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
2、债务人去世,债权人可以只起诉保证人吗?
债务人去世并不影响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可以只起诉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审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的继承人追偿。
本文由王昊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