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门店未按约定交付 已付转让费成功追回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案例已做脱敏处理
合同纠纷

案件结果

本案经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原被告签订的《靖边县远成快运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协议约定交付门店,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最终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二、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常某转让费4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某负担。

开篇

付了4万元门店转让费,对方却迟迟不交付门店,钱打了水漂怎么办?常某遇到了这样的糟心事,找到王昊律师所在团队代理案件,最终成功拿回了转让费。

案情回顾

2019年4月15日常某与李某签订《靖边县远成快运(靖边店)转让协议》,约定李某将远成快运靖边店经营权转让给常某,总转让款6万元,常某先付4万元,剩余2万元于2019年7月15日前结清。

常某按协议约定向李某支付了4万元转让费后,李某一直未按约定向常某交付门店经营权。常某得知远成快运总公司已经倒闭,多次向李某索要已付转让费未果,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转让协议并由李某返还4万元转让费。李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转让协议是否应当解除,李某是否应当返还原告已付的4万元转让费。

该焦点直接决定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若法院认定被告未按约交付构成根本违约,则协议应当解除,转让费应予返还。

办案思路与代理意见

接案后,王昊律师团队梳理了原告持有的全部证据,包括转让协议原件、微信转账记录,证据链条完整清晰,能够充分证明原告已经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未履行交付义务。

核心代理意见为:原告已经按协议约定履行了先付4万元转让费的义务,被告长期不交付门店经营权,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已付的转让费。该代理意见最终被法院全部采纳。

裁判结果与案件信息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如下:

  1. 解除原告常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靖边县远成快运转让协议》;
  2. 由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常某转让费40000元。

案件信息:

  • 案号:(2020)陕0824民初1672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0年8月3日
  • 代理:王昊律师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法律依据

本案裁判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适用当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如下:

  •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实务建议

王昊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1. 签订门店转让协议时,一定要明确约定交付时间、交付标准和违约责任,避免对方拖延履行;
  2. 支付转让费时,尽量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保留好转账凭证、协议原件等核心证据;
  3. 一旦对方出现违约行为,要及时固定对方违约的证据,尽早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常见疑问

问题1:付了转让费对方不交付,必须起诉才能要回钱吗?

不一定,当事人可以先和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再向法院起诉。如果证据充分,能够证明对方确实存在违约行为,法院会支持合理的主张。

问题2:转让门店的时候,最需要注意什么?

首先要核实转让方是否有权转让门店,有没有权属争议;其次要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交付时间、过户手续、债权债务承担等核心条款;最后要保留好所有付款凭证和合同文件,避免发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免责声明

本文由王昊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王昊律师
王昊律师

执业机构: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8202110303973

王昊律师,前公安一线办案人员,十余年法律实务经验,专注刑事辩护、民事合同与公司事务,以扎实的证据功底和严谨的办案风格,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务实、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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