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拖欠六万余元费用起诉后获法院全额支持
案件结果
王昊律师代理原告陈某起诉被告霍某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提交的欠条、银行交易明细能够证明欠款事实,最终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由被告霍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费用共计61388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霍某承担。
开篇
当事人陈某被拖欠劳务工资及相关费用六万余元,多次催要对方推诿不还,手里只有两张手写欠条和银行转账记录,这种情况能不能通过诉讼要回欠款?本案给出了答案。
案情回顾
2018年到2019年间,霍某雇佣陈某管理工地,期间支付了部分费用。2020年5月15日双方结算后,霍某向陈某出具两张欠条,共计欠付工资19000元、其他费用(工具、运费、材料费等)42388元,合计61388元。欠款出具后,陈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委托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王昊律师起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提交的欠条及银行流水能否证明欠款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该焦点是本案能否胜诉的核心,直接决定原告诉请能否得到法院认可。
办案思路与亮点
接案后,王昊律师梳理了本案现有证据,发现原告持有被告亲笔书写的欠条,明确标注了欠款金额和费用构成,还有被告之前支付工资的银行交易明细,两份证据可以互相印证欠款事实,证据链完整清晰。
王昊律师代理原告提交证据后,因被告霍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反驳原告主张,最终法院采信了我方提交的全部证据。王昊律师说:“这类小额欠款案件,核心就是留存好结算凭证,只要证据扎实,事实清楚,主张就更容易得到支持。”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5)陕0824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2025年7月4日
判决结果:被告霍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支付61388元;案件受理费667.35元由被告霍某承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适用当时的合同法规定,符合法律适用规则。
办案复盘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规范的证据留存:当事人陈某在双方结算后,要求霍某出具了亲笔书写的欠条,明确了欠款金额和构成,同时留存了之前霍某支付工资的银行流水,两份证据互相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让法院可以直接认定欠款事实。
实务建议
王昊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被拖欠劳务费用或其他欠款时,一定要第一时间要求对方出具书面的欠款凭证,明确欠款金额、欠款事由,由欠款人签字确认;同时要留存好之前的交易、付款凭证,以备后续诉讼时作为证据使用。切勿因为对方拖延,就一直不整理证据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会增加胜诉的难度。
常见疑问
- 只有欠条能打赢官司吗?
只要欠条是欠款人亲笔出具,内容清晰明确,结合其他辅助证据(比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一般可以被法院采信。本案中就是欠条结合银行流水,被法院全部认定。
- 欠款人不出庭怎么办?
欠款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并判决,对原告来说反而更有利。
「本文由王昊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