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 连带保证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案例已做脱敏处理
债权债务

案件结果

本案王昊律师代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马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诉请被告马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31000元及利息,被告陈某某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债权人可随时主张债权,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起诉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本案保证期间并未经过,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终法院支持原告核心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马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被告陈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仅驳回原告关于律师费、保全费的其他诉讼请求。

借出去几十万,多年要不回来,债务人未按约还款,连带保证人也不承担责任,还没约定还款时间,这是不少债权人都会遇到的困境,本案就是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本案是原告出借资金后,债务人未按约还款,连带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冯某某于2014年向马某某出借231000元,约定月息1.5%,马某某仅偿还3000元利息后再未履行还款义务。2024年,经双方协商,马某某重新向冯某某出具借条,约定月息1%,陈某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仍未约定还款时间。冯某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委托王昊律师诉至法院,要求马某某还本付息,陈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连带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是否经过,是否应当免除保证责任?该焦点直接决定了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也是实践中大量未规范约定的民间借贷纠纷的常见争议点。

办案思路与亮点

王昊律师接收委托后,梳理了案件全部证据,结合法律适用规则找到了本案的核心突破点。本案中,借款最初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借条重新出具在《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时间效力的相关规定,保证责任部分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针对争议焦点,王昊律师提出代理意见:案涉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保证期间应当自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案中冯某某起诉主张权利,保证期间显然未经过,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代理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本案原告核心诉请即借款本金及连带保证责任均获得法院支持,仅律师费、保全费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具体案件信息如下:

  • 案号:(2025)陕0802民初274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2月20日
  • 判决结果: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马某某偿还原告冯某某借款本金231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6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已付利息3000元),由被告陈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驳回原告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780元,由被告马某某、陈某某共同负担4220元。

法律依据

本案核心争议适用如下现行有效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案因借贷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重新出具借条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适用上述法律规定。

实务建议

王昊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出借款项时,一定要规范书写借条,明确约定还款时间、保证期间,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争议。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转账等可追溯的方式交付借款,留存好交付凭证,现金交付一定要让借款人在借条上明确注明已收到借款,避免法院无法认定借款事实。一旦债务人未按约还款,要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或保证期间,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常见疑问

问:没约定还款时间,起诉会不会被驳回?

答:不会。根据法律规定,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还款,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还款之日起开始计算,只要出借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权利,起诉不会被驳回。

问:连带保证没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多久?

答:根据民法典规定,连带保证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本身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不会直接从借款出具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

本文由王昊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王昊律师
王昊律师

执业机构: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8202110303973

王昊律师,前公安一线办案人员,十余年法律实务经验,专注刑事辩护、民事合同与公司事务,以扎实的证据功底和严谨的办案风格,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务实、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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