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保障房被他人占用可要求搬离
案件结果
本案经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审理,支持原告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郭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原告段某所有的案涉房屋,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郭某负担。
案件困境
儿子和前女友分手后,前女友仍然占用自己登记购买的保障房不肯搬离,多次沟通无果,段某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16年,段某与靖边县某某保障房管理中心签订《共有产权购买合同》,买下了靖边县某小区一套共有产权保障房。段某的儿子与被告郭某曾系夫妻,二人离婚后未办理复婚手续又共同生活,段某便将案涉房屋暂时让二人居住。后来二人感情破裂不再共同生活,郭某却一直占用房屋不肯搬离。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郭某立即搬离房屋。郭某辩称,案涉房屋虽然登记在段某名下,但实际出资和装修都是她和段某儿子出资,因此不同意搬离。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段某作为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是否有权要求占用房屋的郭某搬离。该焦点直接决定案件结果,若认定段某享有合法所有权,则其物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办案思路与亮点
接案后,王昊律师梳理案件事实认为:段某已经和保障房管理中心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并且缴纳了相关购房费用、物业费用,是案涉房屋合法登记的权利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案涉房屋的权利。郭某主张自己出资,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也无法举证证明出资事实。基于此,办案团队组织了购房合同、缴费单据、离婚调解书等完整证据链,证明段某的所有权以及郭某无权占用的事实。王昊律师说:“本案中证据的关键就是原告的所有权凭证完整,而被告的抗辩没有证据支撑,这是案件胜诉的核心。”
裁判结果与案件信息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郭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段某所有的案涉房屋。
- 案号:(2020)陕0824民初559号
-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0年4月10日
相关法律依据
本案审理时适用当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害;(四)返还财产。
实务建议
王昊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遇到他人占用自己房屋的情况,首先要整理好自己享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据,比如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缴费单据等,这些是主张物权保护的核心证据。其次,如果对方主张对房屋享有权利,一般需要对方举证证明,对方没有充分证据的,其抗辩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最后,协商不成的,及时通过诉讼途径维权,避免久拖不决导致更多麻烦。
常见疑问
- 问:对方说房子是他出钱买的,我登记了也没用吗?
答: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出资不等同于所有权,对方仅以出资主张所有权,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登记权利人仍然可以依法主张物权保护。
- 问:占用房子不肯走,除了起诉要求搬离还有别的解决办法吗?
答:权利人可以先和对方协商沟通,协商不成再向法院起诉,拿到生效判决后对方仍不主动搬离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文由王昊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