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写100万实际给97万,借款本金该怎么算?
案件结果
借条写100万实际转账97万,法院最终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认定本金。本案由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21)陕0824民初7082号。
案件背景
借条写的借款金额和实际交付的金额不一致,法院会怎么认定本金?已经偿还的款项应该先算利息还是本金?王昊律师代理的这起民间借贷案件给出了参考。
案情回顾
赵某某借给何某、连某夫妻二人,借条上写明借款本金100万元,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期限,甘肃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在借条上盖章。借款到期后,对方仅偿还了部分款项,剩余本金和利息迟迟未还,赵某遂委托王昊律师起诉至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要求共同偿还剩余借款本息。
被告方抗辩认为,借条虽然写100万元,但当时原告预先扣除了第一个月利息3万元,实际只拿到97万元,而且已偿还款项应当认定为本金。
本案争议焦点为
1、案涉借款本金应当如何认定?2、已经偿还的款项应当先抵扣本金还是利息?
办案思路
王昊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全案证据,围绕争议焦点整理了代理意见:
关于借款本金,虽然借条上写明是100万元,但我方认可原告实际仅转账交付了97万元,预先扣除的3万元是第一个月利息,依据法律规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确定本金,该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
关于已偿还款项的抵扣顺序,根据民间借贷交易惯例,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借款人偿还的款项应当优先抵扣利息,剩余部分再抵扣本金。被告方主张部分还款是本金,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变更了约定,该主张不应当被采纳。
关于主体问题,借条上虽有公司盖章,但借款实际未进入公司账户,也未用于公司经营,我方认可本案债务主体为何某、连某夫妻二人。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案号:(2021)陕0824民初7082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12月30日
裁判结果:一、由被告何某、连某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702589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2.83‰计算,时间从2020年9月5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负担1938元,由被告何某、连某负担5412元。
本案适用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务建议
王昊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民间借贷中,无论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要注意留存转账记录、借条等完整证据。出借人不要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应当按照实际出借款项主张权利;借款人偿还款项时,应当明确约定偿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常见疑问
借条写的金额和实际转账金额不一样,以哪个为准?
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不仅会审查借条,也会审查款项的实际交付情况。如果借条写的金额大,但实际转账金额少,且差额部分是预先扣除的利息,法院会按照实际交付的金额认定借款本金。
借款人还款时没说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应该怎么算?
根据民间借贷的一般交易习惯,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还款会优先抵扣利息,剩余部分再抵扣本金。所以借款人如果想要偿还本金,一定要明确告知出借人,并留存相关证据。
「本文由王昊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