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下水道多次返水造成财产损失,该找谁赔?
新房下水道返水造成财产损失,如果是开发商施工不符合规范导致,开发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文结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8民终1608号生效判决分析新房下水道返水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王昊律师结合(2024)陕08民终1608号生效判决分析:从办案经验看,这类案件的核心就是返水原因的认定,谁的过错谁担责是基本规则。本案在开发商施工不符合规范导致管道坡度不足的前提下,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判令开发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开发商是否应当对业主因下水道返水遭受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基本案情与裁判观点
本案中,李某从府谷县黄河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榆林某小区房屋,收房装修后半年内,房屋卫生间马桶先后三次发生返水,污水外溢泡坏了房屋装修和家具。第一次返水后深圳金地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清理出了泥沙,第二次、第三次也清理出少量建筑垃圾,开发商之后对下水管道坡度进行了抬升维修。业主索赔未果起诉开发商和物业公司。
诉讼中经鉴定,案涉房屋主排水横管坡度仅为0.3%-0.4%,远低于《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1.2%的最低要求,业主的财产损失经鉴定为43553元,鉴定费3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开发商作为开发企业,应当保证房屋基础设施符合使用要求,其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无过错不担责,故判决开发商赔偿业主损失43553元和鉴定费35000元。开发商不服上诉,主张堵塞是因为业主装修垃圾倒入管道导致,与施工质量无关,要求改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无证据证明建筑垃圾系业主所为,且鉴定已经确认管道坡度不符合规范,开发商在返水后自行抬升管道坡度也佐证了原来施工存在问题,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常见关联问题解答
物业公司要不要对下水道返水担责?
一般规则层面,只有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管理职责,比如未及时疏通管道、明知管道堵塞不处理才需要担责。本案中,返水原因是开发商施工质量不符合规范,物业公司已经及时到场清理,没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过错,所以法院不支持要求物业公司担责的请求。实践中,如果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日常维护义务,一般不会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业主主张开发商担责需要哪些核心证据?
一般规则层面,业主要证明三个事实:一是发生了下水道返水的事实,二是返水导致了具体的财产损失,三是返水原因是开发商施工不符合规范或者房屋质量问题。如果没有司法鉴定确认施工质量问题,业主的诉请很可能得不到支持,因为业主很难自行证明返水原因,本案中业主正是通过司法鉴定固定了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核心证据,才获得了赔偿。
王昊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发生下水道返水后,第一时间要固定证据,对现场拍照录像,留存物业公司的清理记录,及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返水原因和损失进行鉴定,这是打赢官司的核心。在办理同类案件时发现,很多业主不及时固定证据,等管道维修后再起诉,根本无法证明原来的施工质量问题,最终只能败诉,这是最常见的踩坑点。
事前风控角度,收房的时候业主要注意查看给排水管道的施工是否符合规范,如果发现有问题及时要求开发商整改,不要等到装修完入住了再处理,避免后续产生更大的损失。如果是装修之后发生返水,要区分是业主自己装修导致还是开发商原有管道问题,及时固定区分责任的证据。
责任认定层面,即使管道里清理出少量装修垃圾,也不必然代表是业主的责任,因为新交付小区多家业主同时装修,管道里混入少量建筑垃圾是比较常见的情况,只有开发商能够证明垃圾确实是本案业主倾倒的,才能够免除开发商的责任,本案中开发商无法证明这一点,所以不能免责。王昊律师提醒,遇到这类案件一定要注意区分责任,核心是找到返水的根本原因,不要被开发商偷换概念误导。
本案裁判信息与法律依据
裁判信息
案号:(2024)陕08民终1608号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8月27日
法律依据
本案适用的核心法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本案是侵权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开发商作为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交付的房屋基础设施不符合施工规范,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由王昊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