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主安排给第三方卸货受伤,该找谁赔偿?

受雇主安排给第三方卸货受伤,该找谁赔偿?

受雇主安排给第三方卸货受伤,最终法院认定雇主作为接受劳务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纠正了一审超诉讼请求判决的错误。本文结合(2024)陕08民终2194号生效判决分析裁判要点。

核心争议解答

王昊律师结合(2024)陕08民终2194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提供劳务者受雇主指派给第三方卸管道受伤,责任主体应当是雇主还是第三方;二是一审判决认定损失是否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本案二审最终认定,雇主高某1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纠正一审超诉请判决的错误,改判高某1赔偿高某2各项损失共计71422.51元。从办案经验来看,本案高某1败诉的核心原因在于无法举证证明卸管道不属于己方劳务范围,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裁判后果。

真实案情与裁判观点

高某2受雇于高某1,在德义公司分包自陕西某某建设工程公司的建设工地上提供劳务。2023年8月21日,高某2按照高某1的安排去卸管道,作业过程中被摆动的管道砸伤面部,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高某2起诉高某1、分包方发包方,要求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3397.11元,其中明确主张自己仅支付了2751.52元医疗费,剩余55000元医疗费由第三方垫付,未计入自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高某1作为雇主,应当对高某2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但却将第三方垫付的55000元医疗费计入总损失,核算总损失为174037元,判决高某1赔偿104422元。

高某1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主张:本案属于义务帮工受害,高某2是给德岳公司帮工受伤,责任应当由德岳公司承担;且一审法院超出高某2的诉讼请求判决,程序违法。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1与德岳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已经明确约定管道安装等所有工序都属于高某1的分包范围,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卸管道属于德岳公司的工作,高某1也没有证据证明卸管道不属于自己的劳务范围,高某2是受高某1指派从事卸管道工作,因此高某1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责任。同时,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将未主张的55000元医疗费计入总损失,确实超出原告诉讼请求,因此纠正该错误,重新核算损失后改判高某1赔偿71422.51元。

王昊律师办理此类建设工程劳务案件经常遇到类似争议,劳务范围约定不明是这类纠纷的常见诱因,一旦发生争议,没有证据佐证的一方大概率会承担不利后果,这也是本案给我们的重要提醒。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工人帮第三方干活受伤,一定是第三方担责吗?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判决雇主担责。一般规则是:如果工人受雇主指派为第三方提供劳务,雇主依然是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按照过错承担责任,除非工人与第三方形成了新的劳务关系或者义务帮工关系。实践中不同案件事实会有不同裁判结果,判断责任主体的核心是谁是接受劳务一方、是否存在雇佣指挥关系。

一审法院超诉讼请求判决,二审会怎么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法院只能围绕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超出原告诉讼请求作出的判决属于程序违法。在本案中,原告仅主张自己支付的2751.52元医疗费,一审却把第三方垫付的55000元计入总损失,明显超出原告诉讼请求,因此二审直接改判,减少了高某1的赔偿数额,纠正了一审的错误,一般情况下二审都会直接改判纠正,不会发回重审。

原告没提鉴定费,法院能判决对方承担吗?

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裁判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院不应当主动处理未主张的鉴定费,另一种观点认为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范畴,法院可以依职权分配。一般规则:鉴定费是原告为了确定损失支出的必要费用,属于原告的合理损失范畴。如果原告在总诉讼请求中已经包含了鉴定费,哪怕没有单独列明,法院也可以处理。本案中高某2已经将鉴定费纳入总损失,所以一审处理鉴定费是正确的,上诉人关于鉴定费超判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王昊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收集指引

此类建设工程劳务受害案件,首先要收集固定雇佣关系的证据,比如考勤表、工资支付记录、工作安排聊天记录。如果对劳务范围有争议,一定要留存好劳务分包合同、施工日志、现场证人证言等,证明争议工作是否属于己方劳务范围。主张款项性质为垫付医疗费还是劳务费,也要留存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本案中高某1之所以没能证明55000元是德岳公司垫付的医疗费,就是因为证据不足以证明款项性质,最终不被法院采信。

诉讼策略提醒

原告起诉时一定要准确列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各项损失要计算清楚,不要漏项也不要多报,垫付费用如果没有主张就不要计入总损失,否则可能因为超诉请被二审纠正。作为被告,如果对责任主体、诉讼请求范围有异议,一定要在一审中就及时提出,固定争议点,保留好上诉权利,避免丧失抗辩机会。

事前风控建议

包工头承接工程劳务时,一定要和发包方明确约定劳务内容,尤其是原材料装卸这类辅助性工作,一定要白纸黑字写进合同,避免事后发生争议时各执一词,无法举证。工人提供劳务时也要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因为自身存在过错的,法院会依法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王昊律师提醒:以上建议是针对此类案件的一般规则,具体案件还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分析,遇到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陕08民终2194号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7月25日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本文由王昊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王昊律师
王昊律师

执业机构: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8202110303973

王昊律师,前公安一线办案人员,十余年法律实务经验,专注刑事辩护、民事合同与公司事务,以扎实的证据功底和严谨的办案风格,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务实、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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