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只缴工伤保险,离职能要经济补偿吗?
劳动合同约定只缴工伤保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劳动者以此为由离职的,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王昊律师结合(2024)陕08民终2687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劳动争议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核心争议解答
王昊律师结合(2024)陕08民终2687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工农联营煤矿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基于本案特定事实,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安某于2022年3月入职府谷县某某煤矿,先后签订两份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均约定煤矿仅为安某缴纳工伤保险,不缴纳其他社会保险,工资中已经包含养老、医疗保险费用,由安某自行缴纳。在职期间,煤矿仅为安某缴纳了工伤保险,未缴纳养老、医疗等其他社会保险。2023年10月,安某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煤矿递交离职通知书,后停止工作,随后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双方约定不缴纳其他社会保险的条款无效,支持了安某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判决煤矿支付安某经济补偿金28338元,以补缴社保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安某未举证证明加班事实为由,驳回了安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煤矿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劳动合同约定放弃社保,条款有效吗?
一般规则层面,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具有强制性,不能通过双方约定免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因此,此类放弃社保的约定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这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裁判观点。王昊律师办理同类案件时发现,不少用人单位存在误区,认为只要劳动者签字同意放弃社保,就可以不用缴纳,实际上这种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所有未缴社保的情形,劳动者都能拿到经济补偿吗?
不是所有情形下劳动者都能拿到经济补偿,需要结合离职原因具体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处理,如果劳动者离职时明确以个人原因(比如“想换个环境”“家庭原因”等)提出离职,事后再以未缴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会得到支持。在本案中,安某离职时明确以未缴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因此符合获得经济补偿的条件。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王昊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指引:劳动者主张未缴社保的经济补偿,核心需要证明两个事实:一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是劳动者离职时明确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实践中很多劳动者败诉,就是因为没有证据证明离职时提出了该理由,仅仅是自行离职,事后再主张很难得到支持。建议劳动者离职时,一定要以书面形式递交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明确写明解除理由是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同时保留好送达证据,比如邮寄凭证、单位签收记录、当面递交的录音录像等。
第二,事前风控建议:对用人单位而言,不要试图通过与劳动者约定放弃社保来免除法定义务,这种约定大概率会被认定无效,最终反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增加用工成本。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主动提出不缴纳社保,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参保,从根源上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
王昊律师提醒,每个案件的事实都存在差异,本文分析仅基于本案的特定事实,建议遇到此类纠纷的当事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律师,制定适合的诉讼或应对方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陕08民终2687号
案由:劳动争议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8月27日
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文由王昊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