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工伤八级伤残,工资标准到底怎么算?榆林这份判决讲清楚了
煤矿职工发生工伤八级伤残,工资标准认定直接影响赔偿数额,王昊律师结合榆林中院(2022)陕08民终769号生效判决,分析工伤赔偿中工资标准认定规则,给出实务指引。
核心争议与裁判结论
王昊律师结合(2022)陕08民终769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工伤赔偿中,劳动者工资标准如何认定,以及各项工伤待遇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劳动者工资标准参照陕西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变更了一审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标准,改判陕西某某煤矿支付吴某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291576.1元(已核减预付的25000元)。
基本案情与裁判过程
吴某某于2014年6月开始在陕西某某煤矿从事炮工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煤矿为吴某某缴纳了工伤保险。2020年8月,吴某某在井下处理安全隐患时,被顶板掉落的煤块砸伤腰部,经诊断为腰2椎体爆裂骨折,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八级伤残。
双方就工伤赔偿协商无果,经府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煤矿和吴某某均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煤矿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297155.6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对工资标准的认定符合证据规则,但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的时间节点错误,且吴某某未到统筹地区外就医,一审判处交通费住宿费不当,予以改判。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工伤赔偿中,工资标准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主张工资标准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劳动者主张实际工资标准,应当提供完整的证据证明。
在本案中,吴某某主张月平均工资13708元,仅提交了4个月的银行流水和包含杂费的工资表,无法完整反映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法院对其主张未予支持。王昊律师认为,这就是举证不充分导致的不利后果,符合一般举证规则。
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怎么确定?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计算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受伤前的工资标准确定,时间节点为受伤时上一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而非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上一年度。
本案中,一审法院错误采用了解除劳动关系时2020年的平均工资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二审法院纠正为受伤时2019年的平均工资,这是本案改判的核心点之一。王昊律师结合办案经验发现,很多当事人甚至部分裁判者容易混淆这个时间节点,需要特别注意。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王昊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指引:劳动者主张工伤赔偿时,一定要收集完整的工资收入证据。如果是银行代发工资,应当打出受伤前12个月的完整银行流水;如果是现金发放,需要持有单位盖章的工资条或者完整工资表,能够清晰体现月平均工资数额。仅提供几个月的工资流水,或者包含其他杂费的工资表,很难被法院采信主张的工资标准,最终只能参照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可能与实际工资存在差距。
第二,事前风控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如实申报劳动者工资基数,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按照最低基数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足赔偿差额,用人单位最终会承担更大的损失。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但因为工资标准无法确认,最终按照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赔偿,比按最低基数计算的赔偿高出不少,反而增加了用工成本。
第三,举证策略提醒:当双方都对工资标准存在争议,且都无法充分举证的情况下,实践中的主流裁判思路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认定。遇到此类情况,当事人应当提前核算好赔偿数额,合理调整诉讼请求,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2)陕08民终769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2年5月7日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本文由王昊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