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草地改用途被指控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结果如何?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案例已做脱敏处理
刑事辩护

案件结果

本文分享王昊律师参与辩护的陕西省靖边县(2020)陕0824刑初251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辩护意见提出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该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一名被告人获得缓刑判决。

很多承包土地开展农业经营的朋友,一不小心就可能触碰刑法红线,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本文分享王昊律师亲办的一起此类案件,一起来看最终处理结果。

案情回顾

秦某、朱某在陕西省靖边县某村雇佣工人推毁该村集体所有的草地,后将该地对外出租,他人转租后用于种植土豆,造成大量草地被毁。经专业机构鉴定并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对,二被告人共毁坏牧草地665.1亩。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秦某、朱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二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能否对其从轻处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被告人符合哪些条件可以适用缓刑?

办案思路与辩护要点

王昊律师作为被告人秦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核对了指控的犯罪事实,重点核对了涉案土地的性质、面积认定,同时针对被告人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明确了罪轻辩护的方向。王昊律师提出,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悔罪态度良好,恳请法庭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被法庭依法采纳。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秦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二、被告人朱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案号:(2020)陕0824刑初251号
审理法院: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年12月31日
案由: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实务建议

王昊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如果因占用土地被指控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要及时委托律师核实涉案土地的性质、面积,确认指控是否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自愿认罪认罚符合法律规定的从宽条件,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主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争取从轻处罚。对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被告人,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要积极向法庭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常见疑问解答

1、什么情况下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规,未经合法审批,非法占用耕地、草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数量较大,并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就会构成本罪。根据司法解释,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就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

2、适用缓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适用缓刑需要满足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几个条件。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本文由王昊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王昊律师
王昊律师

执业机构: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8202110303973

王昊律师,前公安一线办案人员,十余年法律实务经验,专注刑事辩护、民事合同与公司事务,以扎实的证据功底和严谨的办案风格,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务实、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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