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卡赚佣金被控帮信罪,坦白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本案系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孔某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犯罪结算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王昊律师担任指定辩护人,提出孔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的辩护意见,该意见被法院依法采纳,最终法院对孔某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孔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案件开篇
孔某的家属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只是出借银行卡赚点零花钱,没想到涉嫌犯罪,能不能获得从轻处理?本案就是这样一起典型的出借银行卡帮他人走流水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
案情回顾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孔某看到网上“养卡赚钱”的信息后,联系到上线,先后办理自己的银行卡并介绍他人办理共计28张银行卡,将银行卡、U盾、手机卡交给他人用于走账,孔某从中获利2770元。经查,孔某提供的银行卡涉及8起电信网络诈骗,流水共计95万余元。公诉机关以孔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孔某被逮捕羁押,等待审判。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孔某存在哪些可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能否对其从轻处罚?
帮信罪案件中很多被告人都是出于贪小便宜出借银行卡,这类案件中被告人通常都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能否得到法院认可是影响最终量刑的关键。
办案思路与辩护亮点
王昊律师接受指定担任本案辩护人后,仔细查阅了全部案卷,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针对孔某的情况梳理出可辩护的方向。本案中,虽然关于从犯、自首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被采纳,但是王昊律师发现孔某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行为,符合坦白的法律规定,且孔某自愿认罪,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提出孔某系初犯,到案后坦白全部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法律规定的从轻处罚条件,恳请法院对孔某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审理法院: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1)陕0824刑初83号
裁判日期:2021年3月17日
判决结果:被告人孔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相关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实务提醒
王昊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很多人出于贪小便宜,轻信网上“出租银行卡赚佣金”“养卡赚钱”的信息,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账户出借出售给他人,殊不知如果他人用这些卡从事网络诈骗、赌博等犯罪,出借人就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遇到此类情况,一旦被公安机关传唤,应当第一时间如实陈述案情,争取坦白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机会。绝大多数被告人都是普通群众,对出借银行卡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这类案件中,积极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通常都能得到从轻处罚。
常见疑问解答
1、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他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给他人用于走账,是实践中最常见的帮信罪情形。
2、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定会轻判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愿认罪认罚是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定情节。只要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签署具结书,法院一般都会采纳从宽的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案就是典型例证。
免责声明
本文由王昊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