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我,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吗?

债权债务

基于本案特定事实,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不能当然排除法院强制执行。本文结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8民终1130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与常见风险。

核心争议解答

王昊律师结合(2022)陕08民终1130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中白某依据离婚协议约定主张涉案房屋归其所有,要求排除强制执行,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白某的诉讼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为白某依据离婚协议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安某名下的房产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本案基本案情与裁判观点

白某与安某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二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包括涉案定房权第贺-015235号门面房在内的多处夫妻共同财产归白某所有,但双方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涉案房产仍登记在安某名下。后杨某因与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取得生效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安某的财产,法院查封了登记在安某名下的涉案房产。白某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本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查封并停止执行。

一审法院驳回白某的诉讼请求后,白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白某的主张存在多处无法解释的矛盾:一是白某称涉案房产中612㎡已在离婚前出卖给案外人安大虎,但离婚协议却将全部816㎡门面房约定归白某所有,未提及已出售的事实,也未对已收购房款项进行分割,陈述与离婚协议内容明显冲突;二是白某主张未过户是因为法院查封,自身无过错,但一、二审关于未过户原因的陈述存在矛盾。据此,二审法院认定白某不能证明其对涉案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王昊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来看,本案败诉的核心就是证据和陈述存在矛盾,让法院无法采信主张,这也是这类案件最容易踩的坑。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就一定能排除执行吗?

一般规则层面,并非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就能排除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要求,案外人要排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的执行,需要证明自身对不动产享有合法的、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同时需要证明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因离婚协议内容与白某陈述存在明显冲突,无法证明房产约定的真实性,且白某对未过户存在过错,故未获得法院支持。实践中也存在离婚协议真实有效、离婚后已实际占有房产、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法院最终支持排除执行的案例,结果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与配偶共有的房产吗?

一般规则层面,法院依法可以查封被执行人与配偶共有的房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本案中,即使认定涉案房产属于白某与安某的共有财产,法院依法查封也符合法律规定,只是执行过程中不得处分非被执行人即配偶一方的财产份额,共有人也可以依法提起析产诉讼明确份额,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王昊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主张排除强制执行的案外人,需要提前收集完整的证据链:包括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原件、离婚后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证据(水电费缴费记录、物业费票据、房屋出租合同等)、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的证据。本案中白某败诉的核心原因就是不同证据之间、陈述与证据之间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导致法院对其主张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可见完整一致的证据链是胜诉的关键。
夫妻协议离婚后,应当及时办理房产过户登记,避免后续因产权仍登记在一方名下引发被强制执行的风险。如果因房产有抵押贷款等原因暂时无法办理过户的,应当保留好离婚后实际占有使用房产的全部证据,同时及时关注原配偶的债务情况,一旦发现房产有被查封的风险,尽早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诉讼过程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保证诉讼行为的诚实信用。本案中白某对于房屋出售情况、未过户原因的陈述前后矛盾,直接影响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认,最终导致败诉,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影响裁判结果的重要因素。

对此,王昊律师特别提醒:此类案件的结果高度依赖于具体案件事实,遇到类似情况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自身情况制定诉讼策略。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2)陕08民终1130号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5月25日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本文由王昊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王昊律师
王昊律师

执业机构: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8202110303973

王昊律师,前公安一线办案人员,十余年法律实务经验,专注刑事辩护、民事合同与公司事务,以扎实的证据功底和严谨的办案风格,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务实、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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