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买卖无效后,怎么主张财产损害赔偿?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权利人可向有过错的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但需举证证明损失数额。本文结合陕西榆林中院(2023)陕08民终4667号生效判决,解析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与举证要点。
核心争议解答
王昊律师结合(2023)陕08民终4667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宅基地买卖协议被确认无效后,权利人主张损害赔偿的损失数额如何认定,以及土地使用权证原件能否要求返还。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了权利人对无权处分亲属的20万元赔偿请求,以及返还土地使用权证的请求,驳回了对买受人的赔偿请求。
真实案情与裁判结果
本案中,艾某是陕西米脂县某宅基地窑洞的登记权利人,其母亲姬某某、兄长艾某1未获授权,以自己和艾某的名义将案涉窑洞卖给买受人艾某某,签订了《旧窑洞买卖协议》,后该协议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
协议无效后,艾某起诉要求艾某某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姬某某、艾某1赔偿20万元,并要求艾某某返还案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一审法院以艾某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损失为由,驳回了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艾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姬某某、艾某1自认无权处分并获利25万元转让款,艾某某自认保管着案涉土地使用权证。
二审法院最终改判: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姬某某、艾某1赔偿艾某20万元;三、艾某某向艾某返还案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四、驳回艾某其他诉讼请求。
从办案角度看,本案一二审结果不同的核心原因就是损失举证的认定,一审艾某未能有效举证损失,二审对方自认了获利金额,才得以改判。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所有参与买卖的主体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一般规则:宅基地买卖被确认无效后,只有有过错的主体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无权处分引发的无效案件中,无权处分人显然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责任;如果买受人已经尽到了一般理性人的注意义务,比如看到权利凭证由处分人保管、有中间人在场见证,那么买受人通常不被认定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法院正是认定买受人艾某某已经尽到了一般第三人的注意义务,因此不承担责任,仅判决有过错的姬某某、艾某1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如果买受人明知对方无权处分仍购买,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这点需要注意。
原物灭失后,损失怎么计算?
一般规则:如果原物已经灭失无法返还,也无法通过评估确定价值,法院可以参考无权处分人实际获得的转让款酌情认定权利人的损失。如果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原物的市场价值,法院也会按照举证的市场价值认定,并不一律按照转让款计算。
本案中,原窑洞已经被拆除灭失,无法评估价值,因此法院参考姬某某、艾某1实际获得的25万元转让款,支持了艾某主张的20万元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不同法院对于损失计算的尺度有差异,需要结合具体证据确定。
办案视角与实务操作建议
王昊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主张损害赔偿的核心是证明损失数额,这也是这类案件胜败的关键。如果原物尚存,应当及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价值评估报告;如果原物已经灭失,要尽可能收集对方的获利证据,比如转让协议、收款记录等,这些都可以作为法院酌情认定损失的依据。本案中艾某一审就是因为没有固定好对方获利的证据才败诉,二审得益于对方自认才改判,足以说明证据的重要性。
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权利凭证一定要由权利人自己妥善保管,即便是近亲属也不要轻易交由对方保管,否则极易引发无权处分的风险。如果确实需要委托亲属代办事项,一定要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明确约定授权范围,避免对方越权处分。本案正是因为权利凭证由母亲和兄长保管,才给了对方无权处分的便利,最终引发纠纷。
起诉时应当将所有有过错的主体都列为被告,并且根据过错程度主张责任,不要遗漏责任人。同时要牢记,主张损失的举证责任在原告一方,没有证据的诉请很难得到支持,切不可认为法院一定会依职权调查损失。
王昊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每个案件的事实细节都不同,遇到此类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制定诉讼策略,不要一概而论。
本案检索信息
案号:(2023)陕08民终4667号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1月2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免责声明
本文由王昊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