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离婚持刀砍杀妻儿,故意杀人罪会怎么判?

因离婚持刀砍杀妻儿,故意杀人罪会怎么判?

刑事辩护

因离婚纠纷持刀砍杀妻子及岳父母,未造成死亡结果,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王昊律师结合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2022)陕0831刑初29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要点。

王昊律师结合(2022)陕0831刑初29号生效判决分析:

核心争议解答

被告人封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同时赔偿三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十余万元。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封某某是否构成自首、是否属于故意杀人犯罪未遂。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封某某得知妻子王某甲起诉离婚后,预先产生杀害王某甲的想法,从家中携带一把剁肉刀前往王某甲住处,请求王某甲不要离婚被拒后,又请求岳父母劝解无果,随即持刀砍杀王某乙、贺某某、王某甲三人,后骑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三被害人均构成不同程度的轻伤及以上损伤结果。封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但当庭对主要犯罪事实不予供认,辩称仅用刀背砍过王某甲,其他损伤不是自己造成。

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封某某主动投案,属于故意杀人未遂,应当从轻处罚。法院审理后认为,封某某主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但认定其属于故意杀人未遂,对其比照既遂从轻处罚,最终作出八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从本案的裁判结果来看,准确抓住法定从轻情节是辩护成功的关键,这也是刑辩律师办理同类案件应当重点关注的。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自首怎么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般规则要求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同时满足,缺一不可。实践中,自动投案后仅对行为性质进行辩解,不影响自首认定,但如果对核心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就会因不满足"如实供述"要件不被认定为自首。在本案中,封某某虽然主动投案,但当庭否认其砍杀三名被害人的核心犯罪事实,因此法院未认定其构成自首,符合法律规定。

故意杀人未遂怎么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情况下,故意杀人既遂如果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起刑点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封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砍杀行为,仅因为被害人逃脱、及时被发现救治等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死亡结果,因此法院认定其属于故意杀人未遂,比照既遂从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公诉方调整量刑建议后法院怎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本案中,公诉机关最初因封某某投案、认罪认罚给出五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后因封某某不供认主要事实,认为自首不成立,调整量刑建议为十年有期徒刑。法院结合封某某犯罪未遂、案件具体情节,最终判处八年有期徒刑,属于依法调整量刑建议后的合法判决。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王昊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自首认定的关键证据是被告人供述的稳定性。办理同类故意杀人案件时,要特别关注被告人从侦查到审判阶段的供述变化,如果被告人自动投案后对核心犯罪事实的供述发生重大变化,否认主要侵害行为,即使有投案情节,也无法认定自首。当事人自动投案后,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但不能否认核心事实。
第二,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未遂是重要的从轻量刑情节。本案中辩护人准确抓住犯罪未遂的要点进行辩护,最终得到法院的采纳,是本案辩护的可取之处。如果办理同类没有造成死亡结果的故意杀人案件,首先要审查是否符合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一旦认定未遂,就可以获得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
第三,婚姻家庭纠纷应当理性处理,避免触碰刑事红线。实践中很多因婚恋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都是当事人一时冲动造成的,本来是民事纠纷,最后演变成严重刑事犯罪,给自己和他人都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遇到矛盾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切勿采取极端暴力手段。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2)陕0831刑初29号
案由:故意杀人罪
审理法院: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6月29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文由王昊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王昊律师
王昊律师

执业机构: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8202110303973

王昊律师,前公安一线办案人员,十余年法律实务经验,专注刑事辩护、民事合同与公司事务,以扎实的证据功底和严谨的办案风格,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务实、专业的法律服务。

正规执业 持证执业 · 依法合规
严格保密 客户信息隐私保护
免费初步沟通 先了解情况再决定
专业专注 深耕细分领域
向王昊律师咨询 执业机构: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 · 免费初步沟通
电话 预约咨询 律师简介

微信咨询

扫码添加,或复制微信号在微信中搜索

微信二维码
微信号 17009115555

添加好友时,请备注:来自律师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