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耕地上的废弃输油管线,怎么就构成盗窃罪了?
本案中被告人白某某未经管线所有人同意,私自将耕地上清理出的废弃输油管线出售获利,被认定构成盗窃罪。王昊律师结合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22)陕0824刑初272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行为的刑事法律边界。
很多农民朋友在耕地改造过程中,遇到埋在地里的他人所有废弃管线,以为拿了卖钱不算犯罪,结果却涉嫌盗窃罪,这种情况该怎么界定?
本案争议焦点是什么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白某某清理耕地上经协调后外露的废弃输油管线私自出售的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核心裁判分析
王昊律师结合(2022)陕0824刑初272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特定事实,管线所有人并未同意村民自行处分清理出的管线,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管线售卖,数额巨大,最终认定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案基本事实:被告人白某某系靖边县某村村民,该村实施坡地改梯田项目过程中,长庆油田某采油作业区的废弃油水管线埋设在项目地块,经村委协调,油田同意平整土地,但未明确同意村民自行处分清理出来的管线。2021年8月至2022年5月,白某某先后15次将外露的管线截断取出,售卖后获利五万余元,经鉴定被盗管线价值共计四万一千八百余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认为白某某是按照协调内容清理管线,没有采取秘密窃取手段,不构成犯罪。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油田同意村民自行处分管线,因此无罪辩护的理由不成立,仅采纳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最终作出上述判决。从刑辩视角看,本案无罪辩护的核心难点就在于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权利人授权处分,这也是法院未采纳无罪意见的关键。
什么情况下构成盗窃罪的“秘密窃取”?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秘密窃取”核心是指行为人采用不为财物管理人、所有人发觉的方式转移财物占有,并不要求行为一定是在夜间偷偷进行,白天实施的未经权利人同意转移占有的行为,也可能构成秘密窃取。
实践中很多行为人存在误区,认为“东西放在我承包的耕地上,我拿走就不算偷”,但实际上,即使财物位于行为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只要所有权不属于行为人,未经所有人同意擅自处分,依然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基于本案特定事实,白某某虽然是白天挖取管线,但因所有权人未授权其处分,他私自截断运走售卖,依然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要求。
认罪认罚一定会得到从宽处罚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需要明确的是,法律规定的是“可以”从宽,而非“应当”从宽,最终是否从宽,法院会结合案件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判断。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公诉机关提出了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建议,法院认为该量刑建议适当,最终予以采纳,就是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规则。如果被告人不认罪认罚,法院会根据全案事实依法量刑,在本案盗窃数额巨大的情况下,量刑结果大概率会比现在更重。
实务操作建议
王昊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指引。对于此类因协调处置财物引发的案件,最核心的证据就是是否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财物所有人同意行为人处分该财物。如果有书面的协议、会议纪要,或者有明确录音录像、证人证言能证明权利人同意处分,这是无罪辩护的核心依据。本案中辩护人虽然提交了村委会证明和证人证言,但证据内容仅能证明村委协调过平整土地,不能证明权利人同意村民自行处分管线,因此相关证据未被法院采信。遇到此类情况,一定要留存好明确授权处分的证据,这直接影响案件走向。
第二,事前风控建议。普通村民在耕地改造、清理过程中,遇到属于他人所有或所有权不清的财物,一定要先明确是否取得了权利人的处分授权,不能仅凭口头协商就自行处分获利。如果无法明确授权,应当主动找村委、相关单位协商,明确处置方式,不能因为贪图小利私自处分,否则很容易触碰刑事红线,承担不必要的刑事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2)陕0824刑初272号
- 案由:盗窃罪
- 审理法院: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2年10月24日
本文由王昊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