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毁法院送达的判决书,会构成妨害公务罪吗?

刑事辩护

撕毁法院送达文书并暴力阻碍法官执行公务,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本文结合清涧县人民法院(2024)陕0830刑初4号生效判决,从辩护视角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王昊律师结合(2024)陕0830刑初4号生效判决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

很多当事人遇到不公判决容易情绪失控,过激行为很可能触犯刑法。基于本案特定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艾某的过激行为是否达到妨害公务罪所要求的暴力、威胁程度,是否构成犯罪。

本案基本案情与裁判

2022年7月,XX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到艾某的门市送达民事判决书,艾某因不满判决结果情绪激动,当场撕毁判决书,随后拉扯、推搡、辱骂法官,追出门市后将法官堵在角落,击打法官胸口并致法官手背、小臂抓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某犯妨害公务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指定辩护人提出,艾某只是情绪激动,轻微抓伤是拉扯过程中无意造成,主观没有伤害故意,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给予行政处罚即可。

法院审理认为,在案视听资料完整记录了艾某辱骂、拉扯、殴打法官的过程,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艾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判处艾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王昊律师认为,本案定案的核心关键是完整的视听资料证据,这也是本案辩护方无法推翻控方指控的主要原因。

关联法律问题解析

什么是妨害公务罪中的“依法执行职务”?

根据一般规则,构成妨害公务罪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依法执行职务,即执行职务符合法定权限与程序。如果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当事人的阻碍行为一般不认定为犯罪。本案中法官送达生效民事判决书,属于依法履行职务,程序合法,因此满足妨害公务罪的前提要件。

抓伤执法人员算不算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

一般规则是,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不要求达到轻伤以上后果,只要针对正在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实施暴力,足以阻碍其执行职务即可。即便是轻微抓伤、拉扯,如果长时间阻碍工作人员离开,达到了阻碍执行职务的效果,也可能被认定为这里的暴力。本案中艾某长时间拉扯控制法官,阻碍其完成送达工作并离开,结合击打行为和抓伤后果,法院最终认定属于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符合当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裁判思路。

办案视角实务建议

王昊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审查方面,妨害公务类案件大多会有现场视听资料,这类证据是定案的核心,办理同类案件时首先要审查视听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确认是否存在剪辑、断章取义的情况,提取程序是否合法。本案正是因为完整的视听资料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才坐实了犯罪事实,如果本案视听资料缺失或者不完整,案件走向很可能会发生变化。

事前风险防范方面,对司法机关的裁判结果不服,一定要通过上诉、申诉等合法途径维权,切勿采取暴力阻碍公务的过激行为。一时冲动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让自己从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变成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进一步加剧自身的不利处境。如果对程序或者结果有异议,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避免因情绪失控触犯刑事红线。

本案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4)陕0830刑初4号
  • 案由:妨害公务罪
  • 审理法院: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4年3月20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文由王昊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王昊律师
王昊律师

执业机构: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8202110303973

王昊律师,前公安一线办案人员,十余年法律实务经验,专注刑事辩护、民事合同与公司事务,以扎实的证据功底和严谨的办案风格,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务实、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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