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盗窃中只参与一起,能认定从犯减轻处罚吗?

刑事辩护

共同盗窃中未全程参与作案,不一定能减轻处罚。本文结合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2024)陕0830刑初1号盗窃案生效判决,分析共同犯罪中从犯认定及量刑情节适用问题,供参考。

王昊律师结合(2024)陕0830刑初1号生效判决分析:很多涉嫌共同盗窃的当事人及家属都会问,只参与了其中一起盗窃,能认定从犯从轻减轻吗?会不会因为之前有前科就肯定重判?结合本案具体分析。

核心争议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共同实施盗窃,白某龙、张某刚系主犯,陈某仅参与一起盗窃,作用较小被从轻处罚但未减轻处罚,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陈某仅参与部分盗窃作案,是否应当认定为从犯并对其减轻处罚。

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9月,被告人白某龙、张某刚、陈某三人租车前往陕北,第一起盗窃时陈某在车上休息并未参与实施盗窃,白某龙、张某刚砸车窃得价值四千八百余元的烟酒;次日凌晨第二起盗窃中,陈某明知二人盗窃,仍帮忙搬运转移窃得的价值四千三百余元的烟酒,后三人被警方查获,被盗财物全部追回发还被害人。三人均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罪,均系累犯。到案后三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提出陈某系从犯,应当对其减轻处罚。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事前明知二人要外出盗窃,在第一起盗窃完成后并未提出反对,仍继续参与行程,第二起盗窃中主动帮忙转移赃物,因此仅能认定其作用相对较小,应当从轻处罚,不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最终对其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王昊律师认为,本案的裁判思路符合共同盗窃犯罪的一般处理规则,从犯的认定不仅看参与次数,还要看主观明知和实际作用。

坦白和自首有什么区别?本案中坦白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一般规则层面,自首是自动投案加如实供述,从轻幅度比坦白更大;坦白是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也可以依法从轻。

本案中三人均是被警方布控抓获,没有自动投案情节,因此只能认定为坦白,结合三人认罪认罚、赃物全部追回的情节,法院依法对三人从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累犯一定会从重处罚,不能适用其他从轻情节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一般规则层面,累犯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但并不排除累犯适用其他从轻量刑情节。本案中三人均系累犯,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但同时也认定三人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的从轻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实践中对于累犯,即使有从轻情节,也通常不适用缓刑,本案也符合这一裁判惯例。

实务建议

王昊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办理共同盗窃案件,质证时要重点审查各行为人主观明知和参与程度的证据,尤其是言词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他人要实施盗窃,仅因偶然原因参与转移赃物,那可能不构成盗窃罪或者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更轻;如果像本案陈某一样事前明知,仅参与部分作案,通常只能认定作用较小从轻,很难减轻处罚。

有过盗窃罪前科的人员要特别注意刑事风险,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盗窃罪,只要数额达到立案标准就构成累犯,累犯不仅要从重处罚,而且几乎不可能获得缓刑,所以一定不要心存侥幸,重新触碰刑事红线。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共同盗窃案件,自愿认罪认罚通常能获得合理的从宽处理,本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被法院全部采纳,也说明了这一点,所以如果案件事实没有争议,选择认罪认罚是比较合理的诉讼策略。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4)陕0830刑初1号
  • 案由:盗窃罪
  • 审理法院: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4年2月6日

本文由王昊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王昊律师
王昊律师

执业机构: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8202110303973

王昊律师,前公安一线办案人员,十余年法律实务经验,专注刑事辩护、民事合同与公司事务,以扎实的证据功底和严谨的办案风格,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务实、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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