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共同盗窃财物,为什么有人没被认定为从犯?
三人共同盗窃他人财物,不是所有参与者都会被认定为从犯,结合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22)陕0881刑初230号盗窃案判决,为你解析共同盗窃中主从犯认定和认罪认罚从宽的实务规则。
核心裁判观点
王昊律师结合(2022)陕0881刑初230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三被告人共同实施两起盗窃,盗窃财物总价值21690元,属数额较大,最终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延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本案争议焦点为叶某的辩护人提出叶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该辩护意见是否应当采纳。
案件基本事实
2021年10月,被告人叶某发现工地附近存放电缆线,邀约被告人陈某共同盗窃,二人踩点后于当日傍晚将约500公斤电缆线盗走,销赃给某某废旧品回收公司获利12000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2000元。
2022年2月,叶某发现被害人史某某存放的柴油发电机组,起意盗窃后邀约延某帮忙联系销赃,延某明知电机不是叶某所有,仍联系买家以4000元价格售出,尚未分赃即案发。经鉴定被盗电机价值9690元。
案发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害人家属积极退赃退赔,三被告人均取得被害人谅解。
共同盗窃中怎么区分主从犯?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司法实践中通常从犯意发起、行为参与程度、赃款分配等多个维度综合区分主从犯,不能仅依据某一个情节直接认定。
基于本案特定事实,叶某不仅发起了两起盗窃的犯意,还积极参与踩点、搬运盗赃物等核心行为,第一起盗窃中尽管叶某分赃少于陈某,但整体行为作用积极主动,因此法院认定叶某为主犯,未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从犯辩护意见。王昊律师认为,法院的认定符合本案实际,共同盗窃中不是分赃少就一定成立从犯,要结合全案行为的作用综合判断,不能仅凭单一情节得出结论。
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常见量刑指导意见,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具体从宽幅度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本案中三被告人均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法院最终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三人均予以从轻处罚,其中延某因为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好,还被适用了缓刑。王昊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自愿认罪认罚是当前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从轻量刑情节,只要是当事人自愿签署,不存在胁迫、欺诈或者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形,法院一般都会认可该情节并依法从宽处罚。
实务操作建议
王昊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办理共同盗窃案件,质证和辩护要重点围绕各被告人的行为作用展开,不能仅以分赃多少主张主从犯认定。关键证据要审查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作案过程相关证据是否能印证行为人实际起到的作用,本案中辩护人仅以叶某分赃少主张从犯,没有结合全案行为举证,所以不被法院采纳,这一点值得办理同类案件时注意。
日常要注意规避刑事风险,不要碍于朋友情面参与任何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哪怕你只是帮忙联系销赃、没有实际分得赃款,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主犯,就像本案中的延某,虽然最终适用了缓刑,但仍然留下了犯罪记录,对个人和家庭都会有不利影响。
认罪认罚环节要提前咨询专业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判断是否适合签署具结书,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自愿认罪认罚确实能获得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本案就是很好的例子。王昊律师提醒,所有案件都有自身的特殊性,本文仅作一般规则参考,具体辩护方案要结合个案事实制定。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2)陕0881刑初230号
案由:盗窃罪
审理法院: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9月30日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文由王昊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