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下车后被本车撞伤,交强险能赔吗?

交通事故

本案二审法院认为,被保险人即使事故时身处车外,也不属于交强险赔付的第三者范围。王昊律师结合(2024)陕08民终2200号榆林中院生效判决,解析此类问题的实务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王昊律师结合(2024)陕08民终2200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时身处车外被本车碾压致死,是否属于交强险规定的“第三者”范围,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基于本案受害人系案涉车辆被保险人的特定事实,二审法院改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支持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中,受害人俞某是涉案投保车辆的所有人,也是交强险的被保险人。2023年,俞某驾车到达目的地后下车,因车辆溜车,俞某在推车过程中被车辆碾压致死。俞某的继承人俞某1、俞某2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198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俞某身处车下,已经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180000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作为被保险人,即使事故发生时身处车外,也不属于交强险规定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因此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从办案视角看,本案的胜败关键不是事实证据,而是法律适用的理解,一审侧重物理位置判断,二审侧重身份属性判断,最终二审改判体现了对交强险立法本意的遵循。

判断交强险“第三者”,只看发生事故时的位置吗?

一般规则来说,判断受害人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通常会参考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否身处车辆之上,但这个规则不适用于被保险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明确规定,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所以无论被保险人在哪里,都不属于赔偿对象。本案中一审只考虑位置未考虑身份,所以适用法律错误。

实践中所有法院都不支持被保险人获赔吗?

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处理,有部分法院认为只要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在车下,就转化为第三者,支持其获赔。但本案中榆林中院采纳了主流观点,即被保险人的身份优先于物理位置,因为交强险是被保险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不可能出现被保险人自己赔偿自己的情况,这符合侵权法的基本原理。

实务操作建议

王昊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发生此类事故后,首先要及时固定事故发生过程的证据,比如报警后调取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还原事发时当事人的位置、身份,这些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本案中一二审对事实没有争议,争议焦点在于法律适用,所以证据层面没有问题。

主张权利时要先理清受害人的身份,如果受害人本身就是被保险人,即使事发时在车下,获得法院支持的概率也比较低,不要盲目起诉,避免浪费时间和诉讼成本。

车主如果想要保障自身的人身伤亡损失,不要误以为交强险可以覆盖,应当另行购买驾乘人员意外险或者人身意外险,才可以获得对应保障。

王昊律师提醒,以上是同类案件的一般规则,具体案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建议遇到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陕08民终2200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7月3日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本案适用现行有效法律,不存在新旧法衔接问题。

本文由王昊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王昊律师
王昊律师

执业机构: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8202110303973

王昊律师,前公安一线办案人员,十余年法律实务经验,专注刑事辩护、民事合同与公司事务,以扎实的证据功底和严谨的办案风格,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务实、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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