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被告主张已还清借款,举证责任谁承担?
民间借贷中被告主张已还清借款,由被告承担还款事实的举证责任,本文结合陕西榆林中院(2022)陕08民终1601号生效判决分析相关裁判规则,供参考。
核心争议解答
王昊律师结合(2022)陕08民终1601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最终认定杜某1主张的已清偿45万元借款不成立,判决杜某1仍需向程某偿还45万元借款本金。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借款是否已清偿。
本案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杜某1系某某煤炭运销公司股东,2017年5月3日杜某1向程某借款45万元,程某按杜某1要求,将45万元转入杜某1实际使用的其父亲杜某2的银行账户。后杜某1主张其通过杜某2账户、其控制的煤炭公司账户、案外人账户先后向程某转账共计45万元,已经清偿完毕涉案借款,并提供了对应的转账记录作为证据。
程某则反驳称,杜某1控制的煤炭公司和程某之间存在合作经营关系,上述转账均是合作经营中的业务流水,并非本案借款的还款。程某提供了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以及杜某1于2019年6月发给程某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该方案明确记载"杜某1欠程某45万元",可以证明截止2019年6月,涉案借款并未清偿。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主张已经偿还借款的,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杜某1主张的所有转账均发生在2019年6月利润分配方案出具之前,若这些转账是偿还本案借款,该方案中应当直接扣减该笔债务,但方案仍明确记载杜某1欠程某45万元借款。结合双方存在合作经营关系、存在其他合法资金往来的事实,杜某1的举证不足以证明案涉转账就是针对本案借款的还款,因此认定涉案借款未清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杜某1偿还程某45万元借款本金。
关联问题1:谁来承担"借款已经还清"的举证责任?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原告起诉要求借款人还款,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由被告对已经还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只有当被告举证完成、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后,举证责任才转移给原告,由原告继续证明借贷关系仍然存续。
在本案中,杜某1作为被告主张已经还款,依法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其仅提供了转账记录,但无法证明转账对应本案借款,结合双方存在其他资金往来的事实,杜某1的举证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所以法院未采信其主张,这完全符合一般举证规则的要求。
关联问题2:双方有其他资金往来,怎么证明转账就是还款?
一般规则层面,单纯转账凭证并不当然能证明是还款,尤其是双方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情况下,转账人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该笔转账指向的是哪一笔借款。实践中最稳妥的方式是:第一,在转账时明确备注"偿还XXXX年XX月XX日向XXX的借款";第二,转账后让出借人出具收条;第三,在双方对账单、结算单中明确扣减该笔还款。
本案中,虽然杜某1部分转账备注了"还款",但该转账发生在双方最终结算之前,且最终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仍然确认了该笔债务的存在,所以即使部分有备注也没能被法院认定为本案还款,这是本案特殊事实导致的结果,并不能否定转账备注的重要性。
王昊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于关键证据指引,主张还款的一方,一定要保留能够对应到具体借款的证据。如果双方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单纯的转账记录远远不够,必须要有明确的对应关系,最好在转账时备注清楚借款信息,或者事后和债权人确认,并留存书面或电子证据。本案中杜某1败诉的关键,就是其无法证明自己的转账就是针对本案45万借款的还款,反而对方拿出了双方结算后仍然确认该笔债务存在的证据,所以举证不足直接导致了败诉。
第二,关于事前风控建议,民间借贷发生后,还款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及时对应,尤其是双方存在其他合作关系或多笔借贷的情况下,每一笔还款都要对应清楚借款,定期核对债权债务,并签字确认。如果是通过他人账户还款,一定要留存借款人委托付款的证据,明确该款项是代借款人偿还哪笔借款,避免事后对款项性质发生争议。
王昊律师提醒,民间借贷案件中民间借贷还款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很明确,但具体到个案中,证据是否充分是胜败的关键,遇到复杂情况一定要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根据个案情况组织证据。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2)陕08民终1601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5月30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裁判时适用的旧法,该条款内容与现行法一致,无需调整。实践中很多当事人误以为有转账记录就可以证明还款,忽略了转账和对应借款的关联性证据,这是这类案件最常见的踩坑点。
本文由王昊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