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到期后,保证金、代付款能要回来吗?

承包经营到期后,保证金、代付款能要回来吗?

合同纠纷

本案二审法院仅支持承包方保证金返还请求,代付煤款和征地款因证据不足被驳回,王昊律师结合(2024)陕08民终2317号陕西榆林中院生效判决,分析承包经营到期后的债权主张规则。

本案核心争议

王昊律师结合(2024)陕08民终2317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承包经营合同到期后,承包方主张的保证金返还、代付煤款追偿、征地款补偿三项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基于本案特定事实,二审法院仅支持了承包方刘某某要求返还30万元保证金的请求,驳回了其要求支付代付煤款6.9万元和征地款8万元的请求,原因在于后两项请求的证据未达到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案件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本案是一起生产经营承包合同纠纷,上诉人是府谷县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林公司),被上诉人是刘某某。海林公司与刘某某签订《生产经营承包合同》,约定刘某某承包海林公司的洗煤厂资产经营一年,承包费150万元/年,刘某某需支付30万元保证金,用于担保固定资产、税务、环保等事项,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返还保证金。同时约定,若一方实际承担了应由另一方承担的费用和债务,可向对方追偿;承包期间刘某某自行承担排渣协调费用。

合同到期终止后,刘某某起诉要求海林公司返还保证金30万元、支付代付煤款6.9万元、支付承包期间征地款10万元。一审法院支持了刘某某大部分请求,判决海林公司支付保证金30万、代付煤款6.9万、征地款8万。海林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刘某某承包期间存在环保违规、未结清债务、损坏设备等问题,保证金返还条件不成就,且代付煤款和征地款的证据不合法。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海林公司提交的证明保证金返还条件不成就的证据缺乏佐证,证明力不足,应当返还30万元保证金;但刘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海林公司欠付煤款且其已经实际代付,也没有证据证明海林公司应当在承包期满后补偿其征地费用,因此改判驳回刘某某该两项诉讼请求。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保证金返还的举证责任谁承担?

一般规则是,主张保证金不予返还的发包人,需要举证证明符合合同约定的不予返还保证金的条件,即证明承包方存在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扣除保证金的情形。实践中,如果发包人仅提交相关问题的证据,无法证明该问题发生在承包期间或者与承包方的经营行为有关,就会被认定举证不足。在本案中,海林公司主张刘某某承包期间存在环保违规等多项问题,但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些问题符合合同约定的不予返还保证金的条件,因此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代付对方债务追偿需要哪些关键证据?

一般来说,主张追偿代付债务需要两份核心证据:一是证明该债务原本应由对方承担的证据,比如合同约定、债权债务确认书等;二是证明主张方已经实际代为支付该笔债务的证据,比如银行转账凭证、债权人出具的收款确认书等。缺任意一项,都可能不被法院支持。本案中刘某某仅提交了海林公司和通源煤矿的结算明细,无法证明自己实际代付了该笔煤款,因此二审不支持其请求。

承包期满后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方征用的土地,需要补偿吗?

如果承包合同已经明确约定承包期间的排渣等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且没有约定承包期满后发包人继续使用该土地需要向承包方补偿,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支持承包方的补偿请求。因为该征地费用属于承包方为了自身经营产生的成本,应当自行承担。本案一审法院酌情判决海林公司支付8万元征地款,二审依据合同约定改判纠正了该结论。

办案视角实务建议

王昊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收集要到位。对于承包方来说,主张保证金返还,要保留好承包交接时的资产清单、合同履行完毕后返还资产的交接证据,证明自己已经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主张代付债务追偿,一定要提前固定债务归属的证据,代付后让债权人出具书面确认,证明款项是代债务人支付的对应债务,不要仅保留间接证据。对于发包人来说,主张扣除保证金,要提前固定承包前资产状态、环保税务等现状证据,承包方出现违约后及时固定证据,避免事后举证不能。

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关键事项。生产经营承包合同中,一定要明确写清楚保证金返还的条件、时间,承包前后债权债务的归属,代付债务后的追偿规则,对于承包期间承包方新增的不动产、场地设施,承包期满后的归属、补偿方式也要明确约定,避免发生纠纷后没有合同依据。

诉讼中要注意举证策略。提出诉讼请求一定要有对应的证据支撑,没有充分证据的请求不要轻易提出,否则不仅会败诉,还要承担对应的诉讼费用。本案中刘某某就是因为两项请求证据不足,不仅败诉还承担了一半的二审诉讼费。

需要提醒的是,以上是同类案件的通用经验,每个案件都有不同的事实细节,建议遇到此类情况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陕08民终2317号
案由: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8月28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实践中常见踩坑点: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有间接证据就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实际上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主张事实存在一方需要提供足以让法院相信该事实存在的证据,证据不充分就会承担不利后果。

本文由王昊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王昊律师
王昊律师

执业机构: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8202110303973

王昊律师,前公安一线办案人员,十余年法律实务经验,专注刑事辩护、民事合同与公司事务,以扎实的证据功底和严谨的办案风格,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务实、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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