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缴全社保,工伤后解除合同能要经济补偿金吗?

合同纠纷

本案中,工伤职工因用人单位未缴全社保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院支持了经济补偿金请求。结合陕西榆林(2024)陕08民终2923号生效判决,梳理工伤劳动争议常见裁判规则。

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只缴纳工伤保险未缴纳其他社会保险,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工伤待遇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王昊律师结合(2024)陕08民终2923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某建设公司未依法为查某缴纳除工伤保险外的其他社会保险的事实,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某建设公司应当支付查某经济补偿金,并按照查某实际平均工资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

本案基本事实

查某于2021年8月入职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神木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被派遣至某矿业有限公司从事支架工工作,某某公司仅为查某缴纳了工伤保险,未缴纳其他社会保险。2022年10月27日,查某在工作时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

就工伤待遇和劳动关系解除问题,查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关系,某某公司支付查某经济补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9万余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从办案视角看,本案中双方的核心分歧都源于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这也是劳动争议中最常见的导火索,如果某某公司依法缴全社保,很多争议本可以避免。

常见关联问题解答

只缴了工伤保险没缴其他社保,解除合同一定要给经济补偿金吗?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不会因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直接原因是工伤就免除该责任。本案中某某公司主张查某是因工伤解除劳动关系,并非因未缴社保提出解除,所以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该主张未得到法院支持,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停工留薪期工资到底按什么标准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应当按照社会平均工资计算,该主张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某某公司主张按照陕西省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计算,法院最终按照查某实际发放的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符合法律规定。

哪些工伤待遇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哪些是单位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上述费用的核付属于社保行政部门的职权,法院不直接处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该部分费用的请求。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本案中某某公司已经缴纳了工伤保险,所以查某要求某某公司直接支付本应由基金支付的项目,未得到法院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王昊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劳动者主张工伤待遇,一定要留存好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或者工资条等证据。本案中查某主张自己月工资为11000元,但未提供证据佐证,最终未得到法院支持,而用人单位提供了完整的工资发放记录,法院才按照实际发放工资计算平均工资,可见证据是否充分直接影响案件结果。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全额社会保险,不能图省钱只缴纳工伤保险。本案中用人单位只缴工伤保险,最终不仅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承担了所有诉讼成本,反而增加了用工支出。如果依法缴全社保,很多费用都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也不会产生经济补偿金的额外支出。
目前陕西地区对于停工留薪期的认定,严格按照《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根据伤情确定,对于未缴全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裁判思路,也已经形成统一裁判标准,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就会支持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请求。

王昊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不同,裁判结果也会有差异,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情况分析。

案例检索与法律依据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陕08民终2923号
案由:劳动争议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9月29日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免责声明

本文由王昊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王昊律师
王昊律师

执业机构: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8202110303973

王昊律师,前公安一线办案人员,十余年法律实务经验,专注刑事辩护、民事合同与公司事务,以扎实的证据功底和严谨的办案风格,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务实、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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