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退休年龄没领养老金,和单位还是劳动关系吗?
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仍可认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本文结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8民终3464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劳动争议的裁判规则,供劳动者参考。
核心争议解答
王昊律师结合(2022)陕08民终3464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特定事实,二审法院认定段某达到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但段某的两项诉讼请求因超过仲裁时效和举证不足被驳回。王昊律师认为,这个争议也是实践中很多超龄劳动者普遍会遇到的问题。本案争议焦点为,段某某达到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仍存在劳动关系,最低工资差额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以及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养老保险损失。
真实案情与裁判结果
本案中,段某2011年入职陕西电力某物业公司担任保洁员,2014年12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一直未参保,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继续在该公司工作。2019年1月,该公司与段某签订劳务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公司不承担段某的社会保险。2021年7月,段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养老保险损失和2015年5月以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段某的仲裁请求。段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驳回了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段某上诉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段某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法律规定,双方仍属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至2019年签订劳务协议时止。但段某主张的最低工资差额,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申请仲裁,段某2019年劳动关系终止,2021年才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养老保险损失,段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养老保险实际损失数额,因此该项请求也不予支持。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达到退休年龄就一定不是劳动关系吗?
一般规则来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终止,只有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才法定终止。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同裁判观点,部分法院认为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但本案法院采纳的“未享受养老待遇仍属劳动关系”是当前主流裁判思路,本案中因为段某一直未享受养老待遇,所以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养老保险损失请求都能得到支持吗?
一般规则下,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造成养老保险损失,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三是劳动者能够证明具体的损失数额。本案中段某无法证明具体的损失数额,所以请求不被支持,这是本案的特定情形,如果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损失具体金额,实践中该项请求是大概率会得到支持的。
工资差额请求超过时效就一定不被支持吗?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不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需要在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本案中段某的劳动关系2019年终止,直到2021年才申请仲裁,确实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所以不被支持,若劳动者在时效内提出请求,只要差额确实存在,就会得到支持。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王昊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指引。劳动者主张达到退休年龄后的劳动关系,首先要收集证明用工关系的核心证据,包括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工作证、考勤记录、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沟通记录等,证明你持续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其次,主张养老保险损失的,一定要提前准备好损失计算的依据,比如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咨询,如果正常缴纳社保,退休后每月可以领取多少养老金,明确具体的损失金额,否则你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最后,主张工资差额的,一定要注意仲裁时效,劳动关系终止后要及时维权,不要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一旦超过时效,实体权利哪怕合法也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第二,事前风控建议。劳动者入职后,要及时督促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不缴纳,要尽早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反映,不要等到退休后再主张权利,因为很多情况下,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社保已经无法补缴,而且举证证明养老保险损失也非常困难,最终可能得不偿失。另外,达到退休年龄后,如果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务协议,一定要清楚签字的法律后果,签字后通常会被认定为双方同意终止劳动关系,后续再主张劳动关系相关权利就很难得到支持了。
以上是同类案件的通用经验,每个人的情况都不同,建议遇到此类纠纷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2)陕08民终3464号
案由:劳动争议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8月16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注:本案原判决适用的是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现该规定已纳入上述新司法解释,内容一致。
本文由王昊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