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驾车外出出交通事故,单位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驾车外出出交通事故,单位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

如果员工驾车外出是受单位负责人指派履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王昊律师结合(2024)陕08民终1678号陕西榆林中院生效判决分析这类案件的责任认定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王昊律师结合(2024)陕08民终1678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孙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履行职务行为,肥城某地质勘探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是刘某单方委托出具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基于本案现有证据和已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认定某地质勘探公司需要承担21万余元的赔偿责任。从办案经验来看,本案的核心胜败关键点就在于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出行属于单位安排的职务行为,刘某方恰恰拿到了生效行政判决确认的事实,这才让单位的抗辩不成立。

真实案件概况

2021年7月,孙某系肥城某地质勘探公司的员工,受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安排,驾驶登记在黄某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刘某等人从项目地出发前往医院接种新冠疫苗。途中因驾驶员孙某观察不周、措施不当,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乘车人刘某受伤,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某地质勘探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2296.12元。诉前刘某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定刘某构成九级伤残。一审中,某地质勘探公司不认可该鉴定意见,以鉴定适用标准错误为由申请重新鉴定,但之后拒绝缴纳鉴定费用,导致重新鉴定程序终止。

从办案复盘来看,这里某地质勘探公司其实踩了一个举证大坑,本来已经提出了合理的鉴定异议,结果因为不缴鉴定费直接丧失了举证权利,这点非常值得用人单位警惕。

一审法院认定孙某驾车出行是受单位负责人安排,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且某地质勘探公司放弃重新鉴定,因此采信原鉴定意见,判决某地质勘探公司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213863.49元。某地质勘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打疫苗是员工自发组织并非公司安排,鉴定标准适用错误,要求改判其不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已有生效行政判决确认孙某是受公司负责人安排出行,某地质勘探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该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且某地质勘探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后不缴纳费用,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是不是只要员工开车外出出事,单位都要承担责任?

一般规则是:只有员工驾车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也就是通常说的职务行为,用人单位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员工驾车外出是处理个人私事,并非受单位安排执行工作任务,那么相应赔偿责任由员工个人承担,单位不需要承担责任。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因为已有生效判决确认出行是单位负责人安排,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因此判决单位担责符合法律规定。

单方委托的伤残鉴定意见,法院一定会采信吗?

一般规则是: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并非一定会被法院采信。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单方委托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合理异议,并按照法院要求申请重新鉴定、预缴鉴定费用,法院一般会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原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通常不会被采信。实践中,如果申请重新鉴定一方无正当理由不预缴鉴定费用,导致鉴定程序无法进行,通常会被视为放弃重新鉴定申请,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时法院会采信原鉴定意见。本案就是这种情况,因此原鉴定意见被采信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办案视角实务建议

王昊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核心证据的收集是案件胜败关键。在这类涉及单位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核心待证事实就是员工驾车是否属于职务行为,需要提前收集好对应证据,比如单位负责人安排出行的聊天记录、工作安排记录、同行人员的证人证言,如有相关事实被生效裁判文书确认,一定要提交该文书作为证据,这些证据是认定单位责任的关键。如果缺乏足够证据证明出行是单位安排,很大概率会不被法院认定为职务行为,导致诉求不被支持。

其次,严格遵守鉴定程序的举证规则。如果你对对方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有异议,一定要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并且及时预缴鉴定费用,不要因为逾期或者不缴费导致丧失举证权利,直接承担不利的裁判结果。反过来,如果你是主张权利一方,申请伤残鉴定时最好和对方协商选定鉴定机构,确需单方委托的,一定要选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适用正确的鉴定标准,本案中刘某单方鉴定适用工伤标准本来存在瑕疵,但因为对方放弃重新鉴定才被采信,实践中尽量避免这种情况,避免拖延诉讼进程。

另外,用人单位也需要提前做好风险防控。日常管理中要明确员工用车、外出的审批流程,对于员工因私外出驾车的,要做好书面记录,明确责任划分,避免发生事故后被主张承担本不该有的赔偿责任。

本案检索信息

  • 案号:(2024)陕08民终1678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4年6月17日

核心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文由王昊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王昊律师
王昊律师

执业机构: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8202110303973

王昊律师,前公安一线办案人员,十余年法律实务经验,专注刑事辩护、民事合同与公司事务,以扎实的证据功底和严谨的办案风格,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务实、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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