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赔偿能按经常居住地标准算吗?

交通事故

满足一定条件时,交通事故伤残赔偿可以按照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更高标准计算。本文结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8民终67号生效判决,解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中的常见争议问题。

核心争议解答

王昊律师结合(2024)陕08民终67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因为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陕西省标准,所以法院支持了按照山东省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本案争议焦点为:受害人住所地的赔偿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时,法院能否适用受害人住所地标准计算各项赔偿,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的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基本案情与裁判观点

2024年4月,张某驾驶车辆与赵某驾驶的车辆在陕西神木发生碰撞,致张某车辆乘客郎某、郎某1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赵某车辆在渤海财产保险某某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郎某、郎某1住所地均为山东省,经鉴定郎某构成十级伤残,后续牙齿修复需每5-10年更换一次烤瓷牙。一审法院按照山东省标准计算郎某的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支持了鉴定确定的后续治疗费和合理交通费,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昊律师认为,本案中受害人一方赢在关键证据到位:一是提交了住所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收入标准,明确证明山东标准高于陕西;二是二审中补充提交了村委会证明,证实被扶养人刘圣花无生活来源,完成了法定举证责任,这是案件结果对受害人有利的关键。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多个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一定会超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但并非只要有多个被扶养人就一定会超出限额,需要结合扶养人数、伤残等级具体计算。

基于本案事实,郎某有两个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为4532.65元,远低于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0251元,因此不存在超限额问题,一审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如果存在多个被扶养人且伤残等级较高,才可能出现超限额的情况,需要逐笔核对计算。

后续治疗费还没实际发生,能提前主张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有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后续治疗费是必然发生的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在本次诉讼中一并主张,不需要等到实际发生后再起诉。

如果只是说需要后续治疗,但没有明确的费用标准和必然发生的结论,法院一般会要求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本案中鉴定意见已经明确了后续治疗项目、费用区间和更换周期,因此法院酌情认定了16年内的后续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

异地治疗产生的交通费,都能得到支持吗?

交通事故受害人原则上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就近治疗,如果转院到异地治疗需要有合理的理由,比如受害人本身经常居住地在异地,或者当地医疗机构建议转院治疗。

本案中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山东,事故发生在陕西,治疗结束后回到经常居住地继续治疗符合常理,因此法院酌情支持了合理的交通费,不存在扩大损失的问题。如果受害人没有合理理由擅自转院异地治疗产生的交通费,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办案视角提示

王昊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主张按照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标准计算赔偿,关键要做好两项举证:一是要举证证明你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哪里,一般需要提供居住证、房产证、村委会/居委会证明等证据;二是要举证证明当地的赔偿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一般可以通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查询获取相关数据,提交给法院。如果遗漏这两项证据中的任何一项,都可能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要提前准备好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证据,比如达到退休年龄的被扶养人,一般可以由户籍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无收入来源证明,如果有其他共同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也要一并提交残疾证明、低保证明等证据,否则可能不被法院支持。

后续治疗费主张要尽可能在诉讼前拿到合法有效的鉴定意见,明确后续治疗的项目、费用和周期,这样才能更大可能被法院支持。如果没有鉴定意见,仅靠医生口头说明,一般很难获得支持。

当然,每个案件的事实都有差异,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案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陕08民终67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3月28日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本文由王昊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王昊律师
王昊律师

执业机构: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8202110303973

王昊律师,前公安一线办案人员,十余年法律实务经验,专注刑事辩护、民事合同与公司事务,以扎实的证据功底和严谨的办案风格,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务实、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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