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收购玉米青贮15万只收了部分,能要求退余款吗?
在没有书面合同且卖方无法举证证明买方违约的情况下,卖方应当向买方返还多收取的预付货款。本文结合榆林中院(2025)陕08民终448号案分析。
核心争议
王昊律师结合(2025)陕08民终448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董某、刘某是否应当向张某返还多收取的玉米青贮预付货款,以及返还数额如何确定。基于本案现有证据情况,二审法院最终判决董某、刘某退还张某多余支付的78087.6元。
案件基本事实
2024年10月1日,张某与董某、刘某口头约定,张某收购二人承包地里约200亩的玉米青贮,每吨价格420元,张某随后预付了15万元货款,约定由张某负责收割。最终张某实际只收割了171.22吨,总价值71912.4元,剩余青贮因各种原因未能收割,后董某、刘某自行收割处理了剩余未收的玉米。张某起诉要求二人返还多付的78087.6元及违约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董某、刘某返还78087.6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董某、刘某不服,上诉至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张某未按承诺安排两台收割机在霜冻前完成收割,导致青贮霜冻减产,损失应当由张某承担,不应返还预付款。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董某、刘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曾承诺安排两台收割机在10月1日收割完毕,二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民法典》关于标的物风险转移的规定,未收割的青贮仍由董某、刘某占有控制,风险也应由二人承担,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口头买卖合同有效吗?
一般规则层面,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口头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不过实践中口头合同的最大问题就是发生争议后,双方各执一词,很难举证证明当初的约定,本案就是典型例子,董某二人主张张某有承诺,但因为是口头约定,拿不出充分证据,最终败诉。
预付货款和定金有区别吗?
很多人会把预付款当成定金,实践中规则完全不同。一般规则是,只有双方明确约定了款项性质为定金,才会适用定金罚则。如果没有约定,不管金额多少,都只能认定为预付货款,多收的部分应当退还。本案中,虽然董某二人主张15万元是定金,但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最终还是按照预付货款处理,多收部分予以返还。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王昊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这类涉农收购的买卖合同,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本案中,无论是收割时间、设备安排还是违约责任,全是口头约定,发生争议后任何一方都没法拿出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这是引发纠纷的根本原因,事前只要签订简单的书面协议,就能避免大部分争议。
第二,举证关键在于留存证据。本案中董某二人主张张某违约,仅提供了一份通话录音,但通话录音内容无法明确证明张某曾经做出过承诺,最终法院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同类案件中,口头约定的内容,一定要及时通过微信、通话录音等方式固定,明确对方当时的承诺,一旦发生争议才有据可依。如果双方事后协商过,也要把协商结果书面化,签字确认,避免一方事后反悔,像本案中董某二人说曾经协商过退款24000元,张某反悔了,也没有书面协议,最终也得不到支持。
王昊律师认为,本案的裁判思路也符合当前此类口头买卖合同纠纷的主流裁判趋势,即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后果,不会因为一方是涉农生产者就当然偏袒,各方都要为自己的举证不能负责。提醒遇到此类情况的当事人,口头约定不是不能成立,但一定要留存好相关证据,否则即使你说的是事实,法院也没法支持你的主张。
本案裁判信息
案号:(2025)陕08民终448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5月13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本文由王昊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