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沟通的服务合同纠纷,价款该怎么认定?

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未签订书面协议时,价款需根据双方沟通及履行行为认定。本文结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8民终3806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案件的实务要点。

核心争议解答

王昊律师结合(2024)陕08民终3806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双方通过微信沟通形成了不同价款清单,应当以哪份作为结算依据。基于本案边某某未对初始价款清单提出异议且实际接受服务的特定事实,法院最终认定以优惠后的82000元作为结算依据,判令边某某支付剩余45000元服务款。王昊律师从实务角度分析,本案边某某败诉的核心原因在于举证不足,未能证明双方就其主张的低价达成了合意。

本案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2023年4月,边某某通过微信委托榆林市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策划消防宣传活动。2023年5月24日,文化传媒公司向边某某发送总价款为92817元的活动清单,边某某未提出异议,文化传媒公司随即开始筹备,活动于2023年6月中旬完成。之后边某某向文化传媒公司发送了自行询价后总价款为67729元的清单,主张以此结算,文化传媒公司不予认可。2023年11月,文化传媒公司发微信表示,基于合作关系可以将总价款优惠至82000元,边某某已付37000元,尚欠45000元,催要未果后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支持了文化传媒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边某某支付剩余45000元服务款及利息。边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应当扣除二次喷绘费、延期人工费、工人食宿费等共计近万元,按照自己主张的价款结算。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边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没有书面合同,服务合同关系能成立吗?

一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只要双方就服务内容达成了一致合意,一方实际提供了服务,另一方接受服务,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服务合同关系也依法成立生效。本案中双方通过微信沟通达成合作,文化传媒公司已经完成了宣传活动,边某某也接受了服务,因此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对价款有争议,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一般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服务合同纠纷中,主张存在对己方有利的价款约定,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已经就该价款达成合意,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边某某主张价款应当按照自己出具的67729元结算,还要求扣除近万元的不合理费用,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文化传媒公司已经认可了该价款,因此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符合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

实务操作建议

王昊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指引。对于通过微信、短信等电子方式沟通订立的合同,一定要完整留存所有沟通记录,不要随意删除聊天记录;如果对对方提出的报价、服务内容有异议,一定要及时以明确的方式提出异议并留存证据,避免因默示认可承担不利后果。如果证据存在灭失风险,可以及时通过公证、电子存证等方式固定证据。

事前风控建议。不管合作金额大小,都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服务内容、价款标准、付款节点、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仅通过口头或碎片化微信沟通留下争议隐患。如果确实因为各种原因无法签订书面合同,也要在沟通中对所有核心条款逐一确认,得到对方明确回复后再开始履行,避免模糊约定引发纠纷。

王昊律师提醒,每个案件的事实都有其特殊性,本文的建议仅为同类案件的一般经验,遇到具体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自身情况分析处理。

本文由王昊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王昊律师
王昊律师

执业机构: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8202110303973

王昊律师,前公安一线办案人员,十余年法律实务经验,专注刑事辩护、民事合同与公司事务,以扎实的证据功底和严谨的办案风格,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务实、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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