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驾校和教练闹矛盾能要求解除合同退费吗?

合同纠纷

报驾校和教练因练车时间产生矛盾不想继续学,能否要求解除合同退费?本文结合(2025)陕0802民终2187号生效判决,分析驾校服务合同解除的条件及相关法律问题。

核心争议解答

王昊律师结合(2025)陕0802民终2187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中柴某和教练因为练车时间安排发生冲突,不愿再继续跟着原教练学习,主张解除服务合同并退还全部培训费,但是法院基于驾校同意更换教练继续履行合同的事实,认定本案不满足合同解除的条件,最终驳回了柴某的诉讼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为柴某与榆林某某公司的驾驶员培训服务合同是否应予解除。

本案基本事实

本案脱敏后的基本事实如下:柴某和丈夫蒋某一起在榆林某某公司(从事驾驶员培训业务)报名考取C1驾驶证,两人总共向教练白某支付了6900元培训费,分别和驾校签订了驾驶员培训服务合同。之后蒋某顺利通过所有考试拿到了驾驶证,柴某仅通过科目一考试,就因为和教练白某在练车时间安排上发生冲突,不愿再跟着白某继续练车,于是起诉要求解除服务合同、退还全部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柴某因个人原因不愿继续履行合同,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解除事由,也不满足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因此驳回了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王昊律师点评:从该案审理过程能看出,学员仅和教练个人发生矛盾,并不代表驾校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只要驾校能够提供符合约定的替代培训服务,就不构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自然不能满足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802民终2187号
  •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7月31日

相关法律依据

本案适用的现行有效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王昊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实践中很多人误以为只要自己不想履行合同就能随时解除,实际上只有符合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法院才会支持解除合同的诉请,这是这类案件最常见的踩坑点。

关联法律问题

和教练闹矛盾,起诉要求退费一定输吗?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因驾校同意更换教练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不支持解除退费。放到一般情况来说,不一定,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判断。如果驾校本身已经无法提供培训服务,比如驾校停业、或者明确拒绝继续为学员提供培训,那么当然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法院会支持学员退费的请求。但如果仅仅是和原教练不合,驾校愿意更换教练继续履行合同,就像本案这种情况,一般不支持解除合同。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处理,如果培训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学员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教练私收培训费,驾校要不要承担责任?

一般规则来说,教练作为驾校聘用的工作人员,收取培训费属于履行职务行为,驾校应当对教练的收款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因为柴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不成立,所以法院没有判决驾校承担退费责任,这不代表驾校不需要对教练私收费用的行为负责。如果确实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学员可以要求驾校承担连带退费责任。

实务操作建议

王昊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收集方面。遇到这类培训合同纠纷,首先要收集好三类核心证据:一是付款凭证,不管是转给教练还是转给驾校,都要保留好转账记录、收款收据;二是沟通协商记录,和教练、驾校沟通练车安排、矛盾协商的聊天记录、录音都要完整保留,本案中柴某二审提交的协商录音被法院采信,虽然没有改变裁判结果,但帮助法院查清了案件事实;三是培训服务合同,要仔细核对合同中关于解除、退费的约定,这是主张权利的基础。

事前风险预防方面。报考驾校的时候,尽量不要把培训费用直接转给个人教练,应当通过驾校正规收费渠道缴纳费用,并且索要正规收费凭证。这样即使后续发生纠纷,学员的权利也更有保障。如果确实需要将费用交给教练,也要要求教练出具加盖驾校公章的收据,或者事后要求驾校确认收款事实,避免后续驾校不认账。

诉讼策略方面。如果确实和原教练不合,无法继续学习,起诉之前可以先和驾校协商更换教练,如果驾校明确拒绝更换,那就是驾校违约,此时再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费,胜诉概率会高很多。如果仅仅是自己不愿意跟原教练学习,但驾校同意更换教练继续履行,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解除合同退费的请求。

以上是同类案件的一般规则,具体案件还需要结合自身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由王昊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王昊律师
王昊律师

执业机构: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8202110303973

王昊律师,前公安一线办案人员,十余年法律实务经验,专注刑事辩护、民事合同与公司事务,以扎实的证据功底和严谨的办案风格,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务实、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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