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没约定租期,到期后还能算租金吗?
本案中,未约定租期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结算后认定解除,未返还租赁物只赔偿重置损失不另行计算后续租金。本文结合(2024)陕08民终2549号榆林中院生效判决,分析相关裁判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王昊律师结合(2024)陕08民终2549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未约定租期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2020年11月17日结算后租赁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未返还租赁物是否应当继续计算租赁费至起诉之日。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认定租赁关系已经解除,未支持上诉人要求支付后续租赁费的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2020年7月起,高某从陈某某处租赁建筑设备,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限。2020年11月17日,双方对截止当日的租赁费进行了结算,确认产生租赁费73394.92元,尚有部分租赁物未返还。之后高某陆续返还部分租赁物,并支付了80000元。陈某某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截止起诉之日的租赁费、未返还租赁物按重置价赔偿。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租赁关系于2020年11月17日解除,支持了截止当日的租赁费和未返还租赁物的重置损失,驳回了陈某某要求支付后续租赁费的请求。陈某某不服上诉,认为租赁关系一直持续,要求高某支付2020年11月17日之后的租赁费共计78848.47元。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已经于2020年11月17日完成结算,之后高某陆续返还租赁物,结合建筑行业冬季停工的惯例,应当认定租赁关系已经解除。陈某某主张租赁关系持续存在并要求支付后续租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本案证据来看,胜败关键是2020年11月17日的租金结算单,这份结算单明确了截止当日的租赁费,也能反映出双方此时已经对前期租赁进行总结算,结合后续陆续返还租赁物的行为,法院才认定租赁关系解除。陈某某主张租赁关系持续的依据是后续转账记录和返还物资清单,但返还物资本身是租赁结束后的清理行为,无法证明租赁关系持续存在,因此未获得法院支持。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不定期租赁什么时候可以解除?
王昊律师认为,一般规则层面:根据《民法典》规定,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也无法通过补充协议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只需要提前合理期限通知对方。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双方结算后,高某已经明确不再租赁,结合后续返还租赁物的行为,法院认定合同已经解除符合法律规定。
未返还租赁物能不能同时主张租金和重置损失?
一般规则层面:如果租赁关系仍然存续,承租方未返还租赁物的,出租方可以主张继续计算租金;但如果租赁关系已经解除,出租方选择主张租赁物不能返还的重置损失,就不能再同时主张后续的租金,因为合同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出租方主张的是损失赔偿,而非继续履行合同产生的租金。实践中多数裁判思路和本案一致,即如果租赁关系已经解除,支持重置损失后不再支持后续租金。
办案视角实务操作建议
王昊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办理这类案件一定要保留好租赁协议、阶段性结算单、返还物资清单、沟通记录这些核心证据。如果主张租赁关系持续,一定要有对方确认继续使用租赁物的书面证据,仅凭后续的转账或者分批返还租赁物,不足以证明租赁关系持续存在,本案中上诉人就是因为缺少这类关键证据才没有获得支持。
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一定要明确约定租赁期限,即便不能确定具体日期,也要约定“租赁至工程竣工之日止”这类明确的终止条件,同时明确约定租赁物未返还期间租金的计算方式,避免后续发生争议。另外,每次结算的时候一定要明确约定未返还租赁物的处理方式,是继续计算租金还是折价赔偿,避免约定模糊产生纠纷。
如果租赁物确实一直由承租方使用,一定要及时收集对方使用租赁物的证据,比如项目现场的照片、和承租方的沟通记录等,证明租赁关系持续存在,否则法院很难支持后续租金的请求。
建议遇到此类情况的当事人,结合自身案件具体事实咨询专业律师,不要一概参照本案结论。
本案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陕08民终2549号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6月27日
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文由王昊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