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工程结算后出具欠条,定作人还能主张超付工程款吗?
承揽工程结算后出具欠条,定作人若无法举证证明已支付完毕欠款,法院会支持承揽人要求付款的诉讼请求。本文结合陕西榆林中院(2025)陕08民终2230号生效判决,分析承揽合同工程款纠纷的举证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王昊律师结合(2025)陕08民终2230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判令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欠付的15万元工程款。本案争议焦点为:定作人陈某是否已经将案涉15万元工程款支付完毕。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观点
2012年,陈某委托郭某建设蔬菜储存库一处,双方约定工程总价款90万元。工程完工后,陈某陆续支付部分工程款,2015年5月2日双方结算后,陈某向郭某出具了15万元的欠据一支。后郭某多次索要欠款未果,诉至法院。
一审中,陈某抗辩称工程款已经付清,但未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依据郭某提交的欠条,判决陈某向郭某支付15万元欠款。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提交了多份付款凭证,主张自己实际已向郭某支付1274000元,超付工程款374000元,要求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提交的所有证据均系一审中已经存在且由陈某自行持有的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不予确认。同时,根据举证规则,陈某主张欠款已经付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其未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提交一审就已有的证据,会被法院采纳吗?
一般规则下,二审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如果是一审程序中已经存在,且由当事人自行保管持有的证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范畴,法院通常不予采纳。
本案中,陈某所持有的付款凭证、转账记录、收条等证据,从付款发生时就一直由陈某保管,不存在一审中无法获取的情形,且一审法院已经明确告知陈某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陈某逾期未提交,因此二审法院对这些证据不予采信。王昊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当事人一定要严格按照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会直接丧失举证权利,即便你的主张符合客观事实,也可能因为逾期举证而败诉。
主张超付工程款,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主张工程款已经支付完毕或者超付工程款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在承揽合同工程款纠纷中,承揽人持有双方结算后出具的欠条,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义务,能够证明欠款事实存在。如果定作人主张已经付清或者超付工程款,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推翻欠条的证明效力,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陈某虽然主张超付,但因其举证不符合程序要求,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因此法院不支持其主张。
办案视角提示
王昊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于关键证据指引。这类承揽合同工程款纠纷,核心关键证据是结算凭证或者结算后出具的欠条。对于承揽人来说,只要持有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欠条,就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足以证明欠款事实。而定作人主张已经支付或者超付工程款,不仅要提供完整的付款凭证,还必须证明付款的指向就是本案诉争的欠款,否则无法推翻欠条的证明效力。实践中很多定作人拿着一堆以前的付款凭证主张超付,但无法证明这些付款是本案争议欠条出具之后的付款,最终都不被法院支持。
第二,关于事前风险预防。在工程施工和结算过程中,定作人每支付一笔工程款,都要让收款人出具明确的收条,注明付款对应的工程项目和款项性质;双方完成结算后,要及时收回之前所有的工程条据,或者在结算欠条上明确注明「本欠条为最终结算,之前所有账务已结清」,避免后续产生争议。同时,所有证据原件一定要妥善留存,开庭必须提供原件核对,仅复印件无法作为定案依据。
王昊律师提醒,遇到此类纠纷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根据个案事实制定诉讼策略,不要自行逾期举证导致不利后果。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陕08民终2230号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8月22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文由王昊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