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后,主张双方是合作分配工程款能得到支持吗?
本案中丁某主张与郝某是合作分配工程款未获得法院支持,王昊律师结合(2024)陕08民终3094号生效判决解析此类纠纷的举证要点与裁判规则。
本案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丁某主张其与郝某系合作分配工程款的关系,而非丁某将工程转包给郝某,该主张是否有事实依据,丁某是否应当向郝某支付下欠工程款。王昊律师结合(2024)陕08民终3094号生效判决分析: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丁某的上诉,维持原判,认定丁某应当向郝某支付下欠工程款。从办案角度看,丁某败诉的核心原因在于无法举证推翻书面合同约定,这也是此类案件最常见的败诉原因。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2022年,丁某从府谷县大昌汗镇人民政府承接了街道住户外墙保温补贴工程,该工程属于政府补贴项目,工程款直接补贴到住户个人账户,施工方需要自行向住户收取。2022年6月12日,丁某与郝某签订《外墙保温工程合同》,约定丁某将该工程转包给郝某,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单价120元/㎡,按实际施工面积结算。
工程完工验收交付后,双方结算总工程款为1961530.2元,丁某已向郝某支付163万元,下欠331530.2元未付。郝某起诉索要下欠工程款,丁某主张双方实际不是转包关系,而是合作关系,约定总工程款按8:2分配,丁某分得20%,且自己代郝某支付了16万余元的工程费用应当抵扣。一审法院不认可丁某的主张,判决丁某支付郝某下欠工程款329870.2元,丁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昊律师在梳理该案时注意到,丁某始终没有能够拿出被郝某确认的合作分配约定的有效证据,这是案件结果走向的关键节点。
两个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没有资质的个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有效吗?
在现行一般规则层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基于本案特定事实,郝某是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因此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
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案工程已经验收交付使用,郝某作为实际施工人依然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这也是实践中的通用裁判规则。
口头约定的合作分配关系怎么举证才有效?
在一般司法实践中,主张存在口头约定的合作关系,需要提供充分直接的证据证明双方已经达成合意,仅凭证人证言或者间接证据,不足以推翻书面签订的合同。本案中丁某虽然提供了录音和证人证言,但录音仅能证明双方就分配比例进行过交涉,不足以证明双方确实约定了8:2的分配比例,证人证言也无法直接证明约定内容,因此法院不认可丁某的主张。
王昊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提醒当事人如果存在口头约定,一定要尽早通过书面协议或者完整聊天记录、清晰录音等方式固定证据,否则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实务操作建议
王昊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关键证据方面,建设工程纠纷中书面合同的证明力通常远大于口头主张。本案中丁某主张书面合同仅是提交给政府的材料,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这个举证难度非常高,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能够推翻书面合同的约定,否则法院都会采信书面合同的内容。丁某败诉的核心原因就是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真实的合作约定,这是本案胜败的关键。
第二,事前风险预防方面,无论工程大小,只要涉及合作或者分包,都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分配比例、费用承担等核心内容,避免事后各执一词。如果双方确实对原合同内容做了变更,也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不能仅凭口头约定。
第三,举证策略方面,主张抵扣工程款的代付款项,一定要有对方签字确认的对账单或者结算凭证。本案中丁某主张自己代郝某支付了十余万元的工程费用,但只有丁某自己持有的收据,没有郝某的确认,因此法院无法采信该主张。如果丁某在支付相关费用后及时让郝某签字确认,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
王昊律师认为,遇到此类纠纷,一定要及时固定证据,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要贸然起诉或者应诉,应当先咨询专业律师梳理举证思路。
本文由王昊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