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时坠落受伤身亡,责任该由谁承担?
提供劳务受伤责任按双方过错划分,本文结合榆林中院(2024)陕08民终1600号生效判决,王昊律师解析此类案件的责任认定与赔偿计算要点。
王昊律师结合(2024)陕08民终1600号生效判决分析:
核心问题:提供劳务受伤身亡,责任和赔偿怎么算?
现实中很多零散装修、安装类劳务大多是口头约定,出事之后各方往往对责任主体、赔偿金额争执不下。结合公开生效判决给大家梳理这类案件的常见争议点和裁判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本案争议焦点为赔偿责任主体认定、责任比例划分以及护理费计算标准是否正确。基于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李某、高某承担70%的连带赔偿责任,死者方某自担30%责任,驳回了双方上诉人关于责任划分和护理费的上诉请求。
真实案例简述
脱敏后的基本事实:某某家电将装饰装修工程口头承揽给李某经营的榆林市榆阳区某某家居销售部,李某雇佣刘某联系工人,刘某联系方某,约定日工资500元。方某在装修展台接灯时从梯子坠落受伤,治疗无效后去世。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和高某系合伙关系,李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提供安全作业保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方某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自担30%责任;刘某仅负责联系工人,未从中牟利,不承担责任;某某家电作为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审理后对一审认定予以维持。
王昊律师认为,本案中举证的关键在于各方劳务关系的认定:上诉人李某主张刘某雇佣方某、某某家电应当承担责任,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刘某从中牟利,也无法证明定作人存在过错,因此承担了举证不能的后果,这是李某上诉失败的核心原因。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怎么确定谁是承担责任的接受劳务一方?
一般规则: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伤,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实践中判断是否成立劳务关系,核心看是否存在控制、指挥、监督关系,以及报酬由谁发放、谁最终受益。本案中,刘某仅负责联系工人,未从中牟利,与方某共同按劳取酬,因此不认定为接受劳务一方,该认定符合一般裁判规则。
主张护理费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般规则: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只有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明确意见的,才会支持多人护理。本案中原告方主张按照护理人员月工资6000元计算,同时主张额外的护工护理费,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护理人员实际收入减少,也没有鉴定机构明确要求多人护理,因此法院未支持其主张,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办案视角实务建议
王昊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收集方面,提供劳务者受害案件中,首先要固定劳务关系的证据,比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报酬支付记录,明确谁是接受劳务一方,这是案件胜败的关键。很多当事人因为是口头约定,出事之后没有证据证明雇佣关系,导致维权困难,因此提供劳务前,最好留存对方身份信息、沟通记录,确认雇佣关系主体。
第二,事前风险预防方面,提供劳务者作业时,一定要要求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合格的安全保障设备,对于不安全的作业环境要及时提出异议,同时自己也要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否则一旦出事,会被认定存在过错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如果定作人将工程承揽给没有资质的个人,定作人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定作人将装修工程承揽给个体工商户,法院认定承揽关系有效不担责,实践中如果定作人存在选任过错,才会承担责任,这点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第三,赔偿主张方面,主张护理费时,一定要留存护理费发票、护理人员误工证明,如果需要多人护理,一定要让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明确书面意见,否则法院很难支持额外的护理费请求。遇到此类案件,一定要及时固定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因为责任主体的认定直接影响最终赔偿结果。
本案裁判信息
案号:(2024)陕08民终1600号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6月26日
适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本文由王昊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