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伤,发包分包方要连带赔偿吗?
提供劳务者受伤后,并非必然要求发包分包方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文结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8民终4749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纠纷的责任认定规则和证据要点。
本案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提供劳务者程某2受伤,是否应当追加发包分包方承担连带责任,责任比例和损失金额如何认定。王昊律师结合(2024)陕08民终4749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二审最终认定雇主程某1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仅调整了营养费金额,对上诉人要求追加其他主体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基于本案程某1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发包分包方应当承担责任,且前后陈述不一致,二审未支持其上诉请求。王昊律师认为,本案的裁判思路符合当前司法实践的主流,对于同类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本案裁判信息
案号:(2024)陕08民终4749号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11月11日
案件基本事实
2023年9月,程某1雇佣程某2在靖边县新桥水库从事钢筋工劳务,程某2施工过程中被滚落的钢筋笼夹伤,随后送医治疗,程某1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后经鉴定,程某2构成两处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75日、营养期75日,后续治疗费15000元。程某2起诉要求程某1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决程某1赔偿204278.93元(扣减已垫付部分)。程某1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应当由发包分包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自身仅需承担25%责任,且损失金额认定过高。二审审理后,仅对营养费予以调整,其余维持一审判决,最终判令程某1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2778.93元。
提供劳务者受害,发包分包方必须连带赔偿吗?
一般规则层面,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确实规定了发包分包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该条款已经被删除,不再适用。现行规则下,提供劳务者有权选择起诉雇主主张赔偿,也可以选择要求违法分包的主体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主张追加共同被告或者要求其他主体承担责任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法院不会支持其请求。在本案特定事实下,程某1一审未合法提出追加申请,二审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新证据要求,未被采信,因此二审未支持其请求,符合现行证据规则。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需要自行减轻雇主责任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一般规则是,如果提供劳务者自身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的,应当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但举证责任由主张对方存在过错的一方承担,主张方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受害人存在过错,否则法院不会支持其减轻责任的请求。在本案中,程某1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程某2自身存在过错,因此法院未支持其减轻责任的请求,符合举证分配规则。
办案视角实务操作建议
王昊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于关键证据的收集与举证:主张发包分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在一审审理阶段就提交完整的分包合同、主体资质信息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违法分包的事实,并且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请,本案中程某1一审未合法提出申请,二审才提交新证据,证据因不符合要求不被采信,这是其上诉请求不被支持的核心原因。如果当事人自身无法收集证据,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但必须说明证据由对方保管的事实,并且提供明确的证据线索,否则法院可能不予调取。
第二,事前风险预防建议:作为个人分包工程的雇主,在施工前应当为施工人员购买相应的意外伤害保险,并且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施工环境,定期对施工场地进行安全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发生。作为提供劳务者,在施工过程中也要注意留存雇佣关系的证据,比如工牌、考勤记录、和雇主的沟通记录等,发生事故后及时拍照固定现场证据,方便后续维权。
需要提醒的是,不同案件的事实差异较大,本文仅作规则参考,具体案件请结合自身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由王昊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