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买牛途中出事故身亡,被帮工人要担责吗?

交通事故

帮人前往帮工地点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帮工人家属可主张被帮工人按过错承担责任,本文结合陕西榆林中院(2023)陕08民终1961号生效判决分析相关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王昊律师结合(2023)陕08民终1961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白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义务帮工。基于本案中白某系应被帮工人马某邀请,驾驶车辆前往帮工地点的事实,二审法院改判认定其属于帮工过程,被帮工人按照过错比例承担10%的次要责任。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马某要买案外人陈士仲的牛,此前协商不成,因白某与陈士仲系同村村民,马某邀请白某从中帮忙协商,协商好价格后,马某邀请白某一同前往陈士仲家装牛。白某无证驾驶自己的无牌照农用三轮车前往途中,发生车辆侧翻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

王昊律师认为,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分歧核心在于对帮工活动范围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未实际提供劳务就不构成帮工,而二审法院认为前往帮工地点的行为与帮工活动密切相关,应当认定为帮工过程,这个分歧也是这类案件的核心胜败关键点。

一审法院认为,白某尚未实际向马某提供帮工行为,损害也不是在帮工活动中产生,不构成义务帮工,仅基于公平原则判决马某补偿原告方3万元。原告方和马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方提供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能够证明白某系应邀前往帮工,其前往帮工地点的行为与帮工活动具有密切联系,应当属于帮工活动过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结合白某无证驾驶无牌车辆,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马某作为被帮工人承担10%的次要责任,改判马某赔偿原告方5.2万元。

本案中,原告方提供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是二审改判的关键证据,如果没有这些证据证明马某邀请帮工的事实,原告方的诉求很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前往帮工地点途中是否属于帮工活动?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白某应邀前往帮工地点的行为被认定为帮工活动过程。一般规则层面,帮工活动不仅仅指帮工人实际提供劳务的过程,帮工人按照被帮工人的要求前往帮工地点、完成帮工后从帮工地点返回的过程,都属于帮工活动的合理延伸,只要该过程与帮工活动具有密切关联,就应当认定为帮工活动范畴,实践中多数法院也会按照这一规则处理。

帮工人自身有过错,责任怎么分担?

本案中白某因自身过错承担了90%的责任,符合一般裁判规则。一般规则层面,帮工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果帮工人存在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操作不当、违反相关规定等过错,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比例,多数情况下帮工人自身过错较大的,会自行承担70%到90%的责任,被帮工人仅承担次要责任。

王昊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收集方面。主张义务帮工关系的,首先要收集能够证明被帮工人邀请帮工人帮工的证据,比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在场证人证言等,本案中原告方正是凭借此类证据证明了邀请帮工的事实,才获得二审改判支持。如果没有这类证据,很可能会因无法证明帮工关系的存在,无法获得赔偿。

第二,事前风险防范方面。邻里之间互助帮工是传统美德,但帮工人也要注意自身安全,对自己的行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尤其是驾驶机动车辆等危险活动,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不无证驾驶,不驾驶无牌不合格车辆,避免因自身过错承担更大的责任。被帮工人一方,如果明确拒绝帮工的,一定要留有证据证明自己拒绝过帮工,否则一旦发生意外,还是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王昊律师提醒,遇到这类案件,要及时固定证据,结合具体案情和当地裁判惯例主张权利,不要盲目提出过高诉求,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具体案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处理。

本文由王昊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王昊律师
王昊律师

执业机构: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8202110303973

王昊律师,前公安一线办案人员,十余年法律实务经验,专注刑事辩护、民事合同与公司事务,以扎实的证据功底和严谨的办案风格,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务实、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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