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卡给他人刷流水,会构成帮信罪吗?

刑事辩护

出借银行卡给他人刷流水,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文结合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2023)陕0830刑初66号生效判决,分析帮信罪认定与量刑的实务要点。

核心争议解答

王昊律师结合(2023)陕0830刑初66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中两名被告人出借银行卡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最终均被认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基于二人存在自首、退赔谅解的特定情节,均被宣告缓刑。本案争议焦点为,出借银行卡帮他人刷流水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及具备自首、退赔谅解情节能否适用缓刑。

本案基本案情

2023年,陈某为办理高额度信用卡,按照诈骗团伙要求,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他人刷流水,期间配合多次刷脸认证,其银行卡最终涉案6起,流水总金额35万余元;邬某看到兼职信息后,为获取15000元报酬,将自己三张银行卡交给他人操作,配合到银行取出资金,三张银行卡共涉案32起,流水总金额161万余元。二人在案发后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属于自首。二人案发后均退赔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指控二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建议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邬某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二人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情节,建议宣告缓刑。其中邬某的辩护人还提出,邬某是被蒙骗参与,主观明知程度不足,犯罪情节轻微。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邬某明知银行卡不能出借,仍为高报酬提供银行卡,足以认定主观明知,对辩护人该项意见不予采纳。基于二人均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谅解、初犯偶犯的情节,最终判决: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邬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从王昊律师办理同类帮信案件的经验来看,本案是非常典型的帮信案件,实践中这类因贪图小利出借银行卡构成帮罪的案件非常多,本案的裁判思路对这类案件的辩护和预判很有参考价值。

帮信罪中“明知”怎么认定?

帮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这是构成犯罪的核心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方式、获利情况,综合认定明知。其中,出售、出租银行卡、支付账户等,就可以推定明知。

在本案中,邬某本人知道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借,仍然为了高额报酬将三张银行卡交给他人操作,法院据此推定其主观明知,符合一般规则。即使行为人辩称“我只是赚点小钱,不知道对方用来诈骗”,只要客观上符合推定明知的情形,法院一般都会认定明知成立。

帮信案件中哪些情节更容易争取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帮信罪的法定刑最高是三年有期徒刑,本身符合缓刑的适用前提。

实践中,帮信案件具备以下情节更容易争取缓刑:一是主动投案构成自首,自愿如实供述;二是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三是主动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四是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被告人同时满足以上全部情节,因此法院均对其宣告缓刑。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只要具备以上情节就一定能宣告缓刑,还要结合涉案流水金额、参与程度等综合判断。

实务操作建议

王昊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帮信案件中,对“明知”的证据审查是关键辩护点。质证时要重点关注控方证据是否能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比如如果行为人是被上级公司安排使用银行卡走账,没有获利,或者确实不知道对方用于犯罪,这种情况就有出罪或从轻的空间。家属如果遇到类似案件,要在侦查阶段就注意留存能证明行为人对犯罪不知情的相关证据,比如工作沟通记录、劳动合同等,及时提交给办案机关。

事前一定要做好刑事风险防范。现在很多诈骗、网络犯罪都需要用到大量银行卡走账,会以“办信用卡刷流水”“兼职走账赚佣金”“帮忙周转一下”等名义引诱普通人出借银行卡。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不要为了一点小利益触犯刑事法律。如果遇到类似诱惑,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踩线。

帮信案件案发后,要主动投案,争取认定自首,同时积极退赃退赔,争取被害人谅解,这些都是对量刑非常有利的情节,具体要不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要结合案件事实咨询专业律师后再决定。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3)陕0830刑初66号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审理法院: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1月19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本文由王昊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王昊律师
王昊律师

执业机构: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8202110303973

王昊律师,前公安一线办案人员,十余年法律实务经验,专注刑事辩护、民事合同与公司事务,以扎实的证据功底和严谨的办案风格,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务实、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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