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履行完和解协议,还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在本案丁某已履行和解协议的特定事实下,保证人无需再承担剩余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本文结合(2022)陕08民终581号生效判决,分析金融借款中连带保证责任和解后的裁判规则。
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丁某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还款义务,是否还需要承担剩余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
裁判分析
王昊律师结合(2022)陕08民终581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丁某已经按约履行和解协议的特定事实,二审法院改判丁某无需就剩余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改判的核心原因,在于关键证据的提交直接改变了案件事实认定。
真实案情与裁判过程
2018年,王某1、马某向子洲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洲农商行)借款45万元,丁某与王某2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债务人未足额清偿,子洲农商行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依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证据,判决丁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提交了一审判决作出前就已经签订的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丁某按约偿还38万余元后,子洲农商行不再追究丁某的保证责任,丁某已经按约履行完毕。子洲农商行对该协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予以认可。二审法院认定该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改判丁某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王昊律师认为,本案一审判决结果是因为一审时丁某未提交这份关键的和解协议,导致一审法院遗漏了案件事实,二审提交新证据后才得以纠正,这份和解协议就是本案胜败的关键证据。
和解协议签了就一定能免除保证责任吗?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和保证人签订的和解协议如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就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如果协议明确约定保证人履行完特定还款义务后免除剩余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履行后就无需再承担责任。实践中,如果协议约定不明确,只说“偿还部分款项”没说免除剩余责任,那么债权人还是可以继续主张保证责任,所以约定一定要清晰明确。
一审没提交的证据二审还能提交吗?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则,二审中可以提交新证据,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当事人在一审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证据。本案中丁某的和解协议虽然是一审起诉前签订,但一审时未提交,二审提交后对方也认可,法院予以采信符合法律规定。需要提醒的是,当事人应当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逾期提交且无合理理由的,可能会被认定为证据失权,承担不利后果。
实务操作建议
王昊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在金融借款、担保类纠纷中,如果双方就责任免除达成了一致意见,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和解协议,明确约定免除责任的范围和条件,同时保留好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原件,口头约定很难被法院采信,本案中丁某就是凭借书面协议才免除了责任。如果有影响案件结果的关键证据,一定要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交,确实无法按时提交的,二审提交时要说明合理理由,避免因为证据失权错失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为他人提供担保后,如果想要提前结清或者和解免责,一定要和债权人明确约定清楚免责条款,不能只履行部分义务就以为责任已经免除,约定模糊很容易引发后续纠纷。以上是针对同类案件的通用建议,具体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当事人结合自身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2)陕08民终581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4月28日
相关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本案原审适用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现行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编相关规定,核心裁判规则一致。
本文由王昊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