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还能要回拖欠的劳务工资吗?
有加盖公章的工资欠条,即便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也不一定能拒付工资,王昊律师结合(2024)陕08民终4733号陕西榆林劳务合同纠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和实务要点。
王昊律师结合(2024)陕08民终4733号生效判决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昌泰建设某某公司以李某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发包方扣除维修费为由,能否拒绝支付拖欠李某的劳务工资。
基于本案昌泰建设某某公司已经出具加盖公章的工资欠条、且昌泰建设某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维修费应当直接抵扣所欠工资的特定事实,二审最终判决驳回昌泰建设某某公司的上诉,维持要求昌泰建设某某公司支付李某44214元劳务工资的一审判决。从办案经验来看,本案的核心胜负点就在于欠条的持有和举证责任的分配,这也是这类劳务合同纠纷最关键的两个问题。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2014年,昌泰建设某某公司中标陕西紫阳县某公路改建工程,后将该工程部分涵洞施工劳务分包给李某。2016年3月6日,该项目负责人高某向李某出具了加盖昌泰建设某某公司公章的欠条,确认欠李某人工工资共计44214元。后李某催要款项无果,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昌泰公司和高某付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出具欠条视为双方对债权债务的结算,工程质量抗辩没有充分证据支持,判决昌泰建设某某公司支付李某44214元,高某因属于职务行为不承担责任。昌泰建设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主要为:李某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发包方已经扣除了我方53000元维修费,另外还有3000元转账给李某应当扣除,不应当再支付拖欠工资。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双方已经结算出具欠条,拖欠工资的法律关系明确,工程质量争议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不能对抗拖欠工资的还款义务;3000元转账没有证据证明是支付本案工资,所以不应扣除,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常见关联问题解答
工程有质量问题,就能直接拒付劳务工资吗?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发包方以质量问题拒付工资的主张未得到支持,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处理。一般规则是:并非只要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就可以直接拒付劳务工资。如果双方已经就劳务费用进行结算,出具了欠条或者结算单,此时发包方再以工程质量问题拒付工资,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质量问题出现在质保期内、已经通知施工方维修而施工方拒绝、维修费金额明确且依约应当由施工方承担。如果没有上述证据,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发包方的拒付主张,因为出具欠条视为双方已经对前期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结算。如果质量问题确实存在且证据充分,法院也会支持扣除相应维修费。
没有注明用途的转账,能抵扣涉案欠款吗?
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主张转账款项是用于支付本案涉案欠款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该笔转账的用途就是偿还或支付本案的欠款。如果转账没有注明用途,对方又不认可该款项是本案欠款的,主张抵扣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不会支持抵扣请求。本案中昌泰建设某某公司主张3000元转账抵扣工资,但无法证明用途,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其抵扣主张。
王昊律师办案视角提示
王昊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指引
劳务报酬维权的核心关键证据就是书面结算凭证或者欠款条。提供劳务一方一定要在劳务完工后及时和发包方办理结算,拿到书面的结算凭证或者欠款条,并且要求对方加盖公司公章或者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避免事后发生争议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欠款金额。就像本案中李某持有加盖公章的欠条,直接锁定了欠款事实,如果没有这份欠条,大概率还要面临工程量鉴定、价款核算等繁琐程序,维权周期和难度都会大幅增加。
诉讼策略与举证要点
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抵扣费用的一方,需要承担完整的举证责任:不仅要证明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还要证明已经向施工方履行了通知维修的义务,还要证明维修费的实际发生金额以及该维修费依约应当由施工方承担。缺少任何一环,抗辩都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昌泰建设某某公司虽然主张发包方扣除了维修费,但没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维修费应当直接由李某承担,也没能证明质量问题发生在质保期且已经通知李某维修,所以抗辩未被支持,这也是我们代理这类案件时,攻防的核心要点。
本案裁判信息与法律依据
裁判信息
案号:(2024)陕08民终4733号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11月25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本文由王昊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