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人发生事故被甩出车外,一定能按三者险找保险公司赔吗?
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已身处被保险车辆之下时,不能认定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结合(2022)陕08民终1088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
核心争议
王昊律师结合(2022)陕08民终1088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受害人事故发生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下的前提下,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认定受害人不构成车上人员转第三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否已经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真实案例简述
常某1驾驶小型轿车发生侧翻,车上乘坐其子李某(受害人),事故认定书记载李某被甩出车外,常某1作为受害人家属与李某1共同起诉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要求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
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虽然事故认定书记载李某被甩出车外,但现场第一目击证人的证言、尸检报告、现场勘验记录均无法证明事故发生时李某已身处车辆之下,尸检显示受害人死于颅脑损伤,没有证据证明被车辆二次碾压或者碰撞。因此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已经转化为第三者,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昊律师认为,本案中原告方败诉的核心原因就是证据不足,虽然事故认定书记载了“甩出车外”,但后续的现场证据不足以印证这一事实,反而目击证人等证据指向受害人仍在车内,因此法院最终未支持原告的主张。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没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法院能不准许吗?
一般规则是,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申请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如果逾期申请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或者该证人证言对案件事实认定有重大影响,法院也可能准许。但在本案特定情形下,上诉人一审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证人出庭,且因疫情原因一审法院已经对证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双方也对调查笔录进行了质证,因此二审法院未准许上诉人二审新的出庭申请,符合程序规定,实践中这类处理是主流,主要是为了避免当事人证据突袭,保障诉讼程序的效率和公平。
车上人员转第三者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一般规则是,判断车上人员是否转化为第三者,应当以“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为车上人员,在车下为第三者。需要注意的是,不是只要被甩出车外就一定能转化,必须要有充分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已经在车下,并且因被保险车辆碰撞、碾压造成损害,才符合转化条件。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裁判观点,部分法院认为只要事故认定书记载被甩出车外就直接认定转化,但是根据本案的裁判思路,法院会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不会仅依据事故认定书的表述直接认定。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王昊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方面,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比如完整的现场照片、录像,要求交警部门对受害人位置、尸体位置、车辆碰撞痕迹进行详细勘验记录,询问目击证人时要准确记录受害人事发时的位置。如果主张车上人员转第三者,必须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身处车下,并且被保险车辆碰撞、碾压,仅仅依靠事故认定书的概括性描述不足以定案,还需要现场勘验记录、尸检报告、目击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缺少任何一环都可能不被法院采信。
诉讼策略方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一定要严格遵守举证期限的要求,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避免因为程序问题导致证人无法出庭,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如果因为客观原因无法按时申请,应当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争取法院的准许。另外,在举证时要注重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避免出现证据内容前后矛盾,比如本案中证人证言前后表述不一致,就无法被法院采信。
王昊律师提醒,每一个案件的事实情况都不相同,以上建议仅为同类案件的一般经验,具体案件还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适的诉讼策略。
本文由王昊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