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停放着火引燃邻车,保险公司需要赔偿吗?
停放车辆着火引燃相邻车辆,符合条件的属于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文结合榆林中院(2024)陕08民终3233号生效判决分析相关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王昊律师结合(2024)陕08民终3233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停放状态的被保险车辆着火引燃相邻车辆,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范围。基于本案车辆停放在道路上属于车辆使用过程的特定事实,二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维持了一审的裁判结果。
真实案例基本情况
本案中,高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省道行驶后停靠路外,之后该车辆起火,引燃了冯某停放在旁边的半挂牵引车,导致冯某的车辆完全烧毁。火灾事故经消防部门认定,不能排除起火原因为车辆自身电气线路或发动机故障。冯某起诉要求高某和承保高某车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鼎和某某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施救费、鉴定费共计18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道路相关的事故,高某承担全部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冯某全部损失。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车辆处于停放状态,驾驶员已经离开,不属于“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不符合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范围,同时主张一审不允许其重新鉴定车辆损失程序违法,施救费、鉴定费不属于赔偿范围。
王昊律师从办案角度点评,本案的核心争议其实就是对保险条款中“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的理解,保险公司的抗辩看似有理,但不符合保险法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通常理解,“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不仅包括车辆行驶中的使用,也应当包括车辆静止停放状态的使用,且根据保险法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对该条款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因此本案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范围。关于重新鉴定,保险公司没有充分证据推翻原有鉴定结论,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一审程序合法。施救费和鉴定费属于必要合理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对车辆损失评估有异议,都能申请重新鉴定吗?
一般规则层面,只有当评估报告存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法定情形时,法院才会准许重新鉴定。仅仅以评估价格高于车辆购买价格、评估结论不合理为由申请重新鉴定,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鼎和保险公司仅主张评估损失过高,要求按重置价值重新鉴定,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因此一、二审法院都没有准许,这也符合司法实践中的一般处理规则。
施救费、鉴定费都由保险公司承担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施救费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鉴定费是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都应当由保险人承担。实践中部分保险公司会抗辩该两项费用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承保范围,但该抗辩只有在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已经履行了明确提示说明义务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得到支持,否则一般都会认定由保险公司承担,本案的裁判也符合这一规则。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王昊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收集要及时全面。遇到这类火灾引发的交通事故,首先要及时报警,留存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交警部门出具的出警证明或者事故认定书,这些是证明事故成因、责任划分的核心证据。本案中正是因为有明确的火灾认定和出警证明,才能够清晰认定事故责任,若是缺失这类关键证据,很可能会导致责任无法划分,影响索赔结果。
诉讼策略要符合法律规定。对鉴定结论不服想要申请重新鉴定,不能仅以结果不满意为由提出申请,需要收集证据证明鉴定存在法定的瑕疵,比如鉴定机构资质不符、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明显错误等,单纯主张价格偏高,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被驳回,就是因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鉴定存在法定错误。
王昊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遇到此类案件需要结合具体的事实和证据分析,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处理。
本案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陕08民终3233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8月14日
本文由王昊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