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成果不合格,定作人可以拒付报酬吗?
定作人主张承揽成果不符合约定,并非一定能拒付报酬。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因定作人未及时提出质量异议且已对价款确认,法院判决定作人支付报酬,本文结合(2024)陕08民终5913号案分析。
核心争议解答
王昊律师结合(2024)陕08民终5913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定作人主张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能否以此拒付已经双方确认的承揽报酬?基于本案定作人未及时提出质量异议且已对报酬数额多次确认的事实,二审法院判决定作人仍需支付承揽报酬。
真实案例简介
2023年初,定边某公司(定作人)中标新疆油田项目,需要对135口油井做测井资料解释和成果图制作,于是通过微信联系陕西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承揽人)完成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通过微信沟通约定工作内容和报酬结算方式。
承揽人完成工作后,通过微信向定作人法定代表人发送了工作明细和报酬总额192000元,定作人法定代表人回复“好的李总”,未提出异议。后续承揽人多次催款,定作人始终表示会付款,仅以项目未回款为由拖延,直到诉讼中才提出承揽成果不符合技术要求,给其造成重大损失,要求拒付报酬。
一审法院判决定边某公司支付192000元报酬,定边某公司不服上诉,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昊律师认为,本案的裁判思路符合当前司法实践中处理同类案件的主流趋势。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口头承揽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定案证据吗?
一般规则下,符合法定条件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微信聊天记录属于合法的电子数据证据,若聊天记录完整反映了双方的合意,且对方没有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推翻该合意,法院会认可其效力。本案中,定作人虽主张报酬数额不认可,但没有提供证据推翻微信聊天记录中对价款的确认,因此法院采信了微信记录的内容。
定作人提质量异议有期限要求吗?
一般规则下,定作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工作成果并提出质量异议,超过合理期限未提出的,视为工作成果符合要求。合理期限的判断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若定作人在接收成果后长时间不提出异议,直到诉讼中才主张质量不合格,通常不会被法院支持。本案中定作人在承揽人交付成果后近半年才在诉讼中提出质量异议,早已超过合理期限,因此不被法院认可。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王昊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关键证据方面,承揽合同纠纷中,无论是否签订书面合同,都要保留好全部沟通记录,尤其是关于工作内容、质量标准、价款、交付验收、催款的全部沟通记录。本案中承揽人保留了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从洽谈到交付到催款全程都有记录,充分证明了双方的合意,这是胜诉的核心关键;而定作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特定技术标准,也无法证明成果不合格,因此承担了败诉后果。
事前风险预防方面,定作人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告知承揽人具体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并且要留存告知的证据。收到工作成果后,一定要及时组织检验,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立即书面通知承揽人提出异议,固定好相关证据,不要拖延,否则会依法丧失提出质量异议的权利。如果遇到需要鉴定质量问题的,一定要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逾期提出法院通常不会准许。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4)陕08民终5913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5月20日
相关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实践中,很多市场主体因为合作金额不大就不签订书面合同,也不注重保留证据,发生纠纷后才发现没有证据支撑自己的主张,本案提醒大家,即使是小额合作,也要注重证据留存,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由王昊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