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没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仍需承担相应保证责任。本文结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8民终626号生效判决,解析民间借贷纠纷中送达程序、保证责任认定等实务问题。

核心问题

民间借贷中,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要不要承担责任?一审没收到传票就一定程序违法吗?还款给案外人能认定为对债权人的还款吗?这些都是实践中常见的争议点,王昊律师结合本案生效判决具体分析。

核心争议解答

王昊律师结合(2022)陕08民终626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送达程序是否合法、上诉人邓某是否偿还了20000元款项、保证人杜某、梁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一审程序合法,上诉人还款主张因证据不足不成立,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观点

2017年8月,邓某、谷某向张某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3%,未约定还款期限,杜某、梁某为该借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交付后,张某索要借款未果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四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缺席判决邓某、谷某偿还借款本息,杜某、梁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梁某未收到一审开庭传票,一审程序违法;二是邓某已经偿还了20000元借款,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三是保证人不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逐一驳回了上诉人的请求:第一,关于送达程序,一审法院多次拨打梁某预留电话无法接通,后按照梁某户籍地址邮寄诉讼材料,又到其现住址直接送达,已经完成合法送达,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不存在程序违法。第二,关于还款主张,邓某主张还款20000元,其中10000元转账给案外人张学东,10000元为现金交付,但邓某没有证据证明张学东代收款项得到张某认可,也无证据证明现金还款的事实,根据举证规则,邓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还款主张不成立。第三,关于保证责任,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起诉主张权利之日起算,保证期间未过,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昊律师从实务角度分析,本案上诉人败诉的核心原因是关键证据不足,一是主张还款却没有有效证据支撑,二是梁某躲避送达反而错失一审抗辩机会,这是民间借贷纠纷中非常典型的失误。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没收到传票,一审判决就一定程序违法吗?

一般规则层面,并不是只要当事人没收到传票就属于程序违法。根据现行民事诉讼送达规则,如果当事人存在躲避送达、拒接电话、拒绝签收等情形,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户籍地址或经常居住地进行送达,经合法送达后当事人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该程序并不违法。本案中梁某躲避送达,法院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完成送达,因此二审认定程序合法,梁某自身错失了抗辩机会。

还款给债权人指定的案外人,需要保留什么证据?

一般规则层面,还款给案外人的,必须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代收行为是债权人明确认可的。比如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还款或利息付至某某指定账户”,或者还款后债权人出具收条确认,或者有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明债权人认可案外人代收款项。如果只有转给案外人的转账记录,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债权人不认可的情况下,法院很难认定该转账是对债权人的还款,本案就是典型的举证不能例子。

现在未约定保证方式,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吗?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新旧法的差异: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所以适用原担保法,未约定保证方式直接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但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和原担保法完全相反的规则,实践中处理这类案件需要区分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适用不同规则,实践中也不存在争议,裁判规则非常明确。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王昊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留存方面:民间借贷往来中,所有还款都要求债权人出具收条,或者保留债权人认可还款的书面沟通记录;如果是委托案外人收款或还款,一定要有债权人的书面明确认可,否则一旦发生争议,只有转账记录很难被法院认可,就会像本案上诉人一样承担不利后果。另外,作为保证人签字的时候,一定要明确写明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避免因为约定不明承担不符合自身预期的法律责任。
第二,诉讼程序应对方面:如果收到法院的诉讼材料,不要躲避送达,躲避送达并不会让案件无法进行,反而会导致自己错过一审抗辩的最佳时机,最终缺席判决后再上诉,改判难度非常大。正确的做法是积极应诉,在一审中提出自己的抗辩主张,及时提交证据,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事前风险防控方面:出借借款时,最好要求保证人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避免因为规则变化导致权益受损;借款人还款时,一定要规范操作,保留好全部还款证据,避免出现重复还款的风险。

王昊律师提醒,以上是同类案件的一般经验,具体案件还是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不同的事实细节可能会有不同的裁判结果。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2)陕08民终626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4月13日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2.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文由王昊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王昊律师
王昊律师

执业机构: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8202110303973

王昊律师,前公安一线办案人员,十余年法律实务经验,专注刑事辩护、民事合同与公司事务,以扎实的证据功底和严谨的办案风格,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务实、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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