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校方责任险理赔,保险公司能按比例赔付吗?

合同纠纷

本案二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对比例赔付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该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应当在被保险人实际损失范围内理赔。本文结合(2026)陕08民终381号陕西榆林中院生效判决分析相关实务问题。

核心争议与裁判结论

王昊律师结合(2026)陕08民终381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主张的按伤残等级比例赔付的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基于本案事实,二审法院最终认定该比例赔付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故该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应当在被保险人实际赔付金额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过程

定边县某局为定边县某学区的教职工在中国某有限公司定边支公司投保了教职工校(园)方责任保险,约定每人伤亡责任限额40万元,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学区的教职工蒋某在工作时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后经诉讼,定边县某学区被判决向蒋某支付各项赔偿共计130880.07元,该判决生效后,定边县某学区实际向蒋某赔付了130220.07元。

定边县某局、某学区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遭拒后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30880.07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按照保险条款约定八级伤残仅赔付保额的20%即8万元,同时主张一审计算金额错误。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保险公司向被上诉人赔偿保险金130220.07元,驳回了保险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从本案审理过程来看,保险公司败诉的关键在于举证不足,仅提交了盖有投保人公章的投保单,未能举证证明其对比例赔付条款已经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这是本案胜败的核心节点。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哪些保险条款会被认定为需要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及司法解释,凡是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都属于需要保险人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仅包括传统的责任免除条款,还包括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实践中也有观点认为只有明确标注为“责任免除”的条款才需要明确说明,但主流裁判观点还是认同将比例赔付等隐性免责条款归入需要明确说明的范畴,本案裁判也符合这一主流观点。

责任保险的理赔金额怎么确定?

一般规则层面,责任保险遵循损失填补原则,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实际已经向第三者赔付的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未实际赔付的部分,保险人无需赔付,也不允许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利。本案中,一审法院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额计算理赔额,二审法院根据二审查明的实际赔付金额予以调整,正是对这一原则的体现。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王昊律师指出,实践中常见的踩坑点是保险公司仅让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加盖公章,没有单独就免责条款特别是隐性的比例赔付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发生纠纷后,这种举证往往很难被法院认定为已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这点需要保险公司和投保双方都注意。

办案视角/实务操作建议

王昊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指引:对于投保人一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留存全部材料,包括保险合同、投保单、缴费凭证、和业务员沟通的记录等;发生纠纷主张理赔时,需要准备好已经向第三者实际赔付的凭证,比如转账记录、和解协议、生效裁判文书等,这是确定理赔金额的核心证据。对于保险公司一方,订立保险合同时,需要针对免责条款尤其是比例赔付这类隐性免责条款,单独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留存好已经说明的证据,比如投保人单独签字确认的提示单,沟通记录等,否则免责条款大概率不被法院认可。

第二,事前风控建议:投保人投保责任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对涉及赔付比例、免赔额、责任免除的部分要重点关注,要求保险公司业务员对相关条款进行明确解释,不要盲目签字盖章,如有疑问可以提前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后续理赔出现纠纷。

第三,裁判趋势判断: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保险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法院普遍会严格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对于隐性的比例赔付条款,如果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尽到说明义务,大多会认定此类条款不生效,本案的裁判思路符合当前主流裁判趋势。

王昊律师提醒,上述建议是基于本案和同类案件总结的一般规则,具体案件需要结合个案具体事实分析,建议遇到此类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由王昊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王昊律师
王昊律师

执业机构: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8202110303973

王昊律师,前公安一线办案人员,十余年法律实务经验,专注刑事辩护、民事合同与公司事务,以扎实的证据功底和严谨的办案风格,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务实、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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