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纠纷中,救护车费只有微信转账能获赔吗?

债权债务

救护车费只有微信转账记录,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也能获得赔偿。本文结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8民终3246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案件的证据规则与裁判要点。

本案核心争议

王昊律师结合(2024)陕08民终3246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救护车费用仅有微信转账记录、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的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一审裁判并无不当,驳回了医院的上诉请求。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因为患者病情危重,家属来不及开具正规发票,结合转院治疗的客观事实,法院认可了微信转账记录的证明效力。

案件基本事实

2023年,张某某因胆总管结石等病症在定边县某医院住院治疗,后因病情危重转至宁夏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定边县某医院诊疗过程存在过错,过错与张某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系次要原因力。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承担30%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医院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救护车费6100元仅有微信转账,未核对原始载体,不应认定;同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也应当按照30%比例分担,要求改判减少赔偿1.8万余元。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救护车费用只有微信转账记录能作为证据吗?

一般规则而言,微信转账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只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已经和原始载体核对,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因为突发情况,无法及时获取正规发票,此时只要转账记录能够和就医转院的时间、地点对应,法院通常会认可其证明力。本案中家属已经提交原始载体核对,结合患者当时病情危重的情况,法院认定该费用符合客观事实。

医疗损害鉴定费一定要按照责任比例分担吗?

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鉴定费应当和其他赔偿项目一样按照责任比例分担,另一种观点认为,因医疗机构确实存在过错,鉴定费应当由医疗机构全额承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范畴,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负担方式。本案中,因为鉴定已经确认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决定由医疗机构全额承担鉴定费,符合规定,二审也予以维持。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王昊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要及时固定保存。本案中家属在紧急情况下留存了微信转账原始载体,一审法院已经核对,这是家属方胜诉的关键。在办理同类案件时,遇到紧急情况无法获取发票的,也要注意留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开庭时一定要带原始载体以供核对,如果仅提交截图无法提供原始载体,就可能不被法院认可。
第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通常会结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综合认定,不一定严格按照责任比例折算。本案中,一审法院已经结合医院过错程度和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酌情认定了1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未直接按照30%比例扣减,符合司法实践的主流裁判思路,因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本身就是对家属精神痛苦的补偿,结合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即可,不需要再次按比例折算。
第三,事前风险预防方面,建议患者家属在诊疗过程中,尤其是转院、抢救等紧急情况下,尽量及时索要票据,确因紧急情况无法取得的,要第一时间留存好相关支付凭证,避免后续因证据不足无法获赔。王昊律师提醒,具体案件的证据认定需要结合具体事实,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陕08民终3246号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10月8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免责声明:本文由王昊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王昊律师
王昊律师

执业机构: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8202110303973

王昊律师,前公安一线办案人员,十余年法律实务经验,专注刑事辩护、民事合同与公司事务,以扎实的证据功底和严谨的办案风格,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务实、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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