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营运车辆停运损失保险公司能免责吗?
交通事故中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保险公司不能当然免责,需举证证明已尽到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本文结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陕08民终259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王昊律师结合(2025)陕08民终259号生效判决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停运损失保险公司能否免责;二是商业三者险的赔偿比例应当如何确定。基于本案保险公司仅提供投保人盖章未举证证明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事实,二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不能免责,并改判按照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确定赔偿数额。
真实案情与裁判观点
本案涉及两次连续交通事故:第一次是朱某驾驶重型半挂车与杨某驾驶的重型罐式货车碰撞,朱某负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随后纪某驾驶自己的营运重型仓栅式货车碰撞朱某车辆尾部,造成纪某受伤、车辆受损。交管部门认定,本次碰撞中纪某承担同等责任,朱某与杨某共同承担同等责任。
纪某起诉要求各侵权人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近百万元,其中包含车辆停运损失。一审法院判决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保险)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35%的赔偿责任。渤海保险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停运损失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间接损失免责范围,且自己已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同时赔偿比例应当按照事故认定书认定的25%计算。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合理停运损失属于应当赔偿的范围,渤海保险仅提供投保人在投保声明处盖章,不足以证明已经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因此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比例,二审法院认为应当严格按照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朱某与杨某共同承担同等责任,各应当承担25%的赔偿责任,因此改判渤海保险按照25%的比例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停运损失一定都由保险公司赔吗?
一般规则是:停运损失属于法定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保险合同约定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如果保险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已经就停运损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提示说明义务,那么保险公司可以免责,停运损失由侵权人自行承担;反之则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仅提供了投保人盖章,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已经对条款内容作出明确解释,因此不符合免责条件,这一裁判符合一般规则。
多车多次事故的赔偿比例怎么确定?
一般规则是:多方事故的赔偿比例,应当以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为准,法院不会随意调整责任比例。如果事故认定书已经对多次事故的各方责任分别作出明确划分,就应当直接按照划分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不需要再重新调整。本案一审法院综合两次事故调整了赔偿比例,二审法院改回按照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比例,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处理方式。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王昊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方面。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主张停运损失免责,仅靠投保人在投保声明处盖章是不够的。在办理同类案件时发现,越来越多的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作出了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仅盖章不足以达到这一证明标准。对于受害方而言,主张停运损失一定要及时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停运损失进行鉴定,本案中原告通过鉴定确定了停运损失金额,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是主张权利的关键一步。
第二,事前风险预防。营运车辆发生事故后,车主应当第一时间固定车辆停运的相关证据,包括事发前半年的营运流水、停运时长、运输合同等,避免后续主张损失时因为证据不足无法获得全额赔偿。保险公司在承保流程中,应当完善提示说明义务的留证工作,除了投保人盖章,还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线上投保的弹窗提示等方式固定证据,避免发生争议后因为证据不足无法主张免责。
王昊律师提醒,以上经验是针对同类案件的一般总结,具体案件需要结合具体事实调整,遇到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本案检索信息
案号:(2025)陕08民终259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18日
本案适用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 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文由王昊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