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诱发自身疾病,要按损伤参与度扣减赔偿吗?
受害人自身疾病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不应按照损伤参与度扣减侵权人赔偿责任。本文结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8民终1421号生效判决分析相关规则。
核心争议
王昊律师结合(2024)陕08民终1421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交通事故仅为受害人自身免疫性疾病的诱发因素,参与度10%,但因受害人对损害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扣减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损伤参与度10%,是否应当据此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5月,蔡某驾驶挂靠在绥德县某某旅游出租公司的出租车与张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张某受伤,交警认定蔡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受伤后被诊断为右股骨等多处骨折,手术治疗后诱发吉兰-巴雷综合症(自身免疫性疾病),最终致四肢瘫,鉴定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鉴定意见认定本次事故为吉兰-巴雷综合症的诱发因素,参与度为10%。
一审法院未支持侵权人及某某财产保险公司要求按10%参与度扣减赔偿的主张,蔡某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应当按照参与度计算赔偿金额,且鉴定程序违法,护理期限、误工期认定错误。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害人张某对损害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当减轻侵权人责任,仅纠正了一审误工期计算错误,维持了原判决结果。
本案中,司法鉴定意见书是核心关键证据,上诉人虽主张鉴定结论错误,但并未提供足以推翻原鉴定的证据,也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因此未获法院支持。从办案角度看,这也是上诉人二审败诉的核心原因,没有充分证据推翻合法作出的鉴定意见,法院不会轻易支持重新鉴定申请。
完全护理依赖的护理期限一般怎么算?
实践中并非所有完全护理依赖都一律按5年计算。根据陕西省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出院后完全护理依赖或者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护理年限暂按5年计算,5年后发生的可另行主张;其他情况暂按10年计算,10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本案中受害人张某定残时仅53周岁,未满75周岁,因此一审按10年计算护理期限符合规定,二审予以维持。
误工期怎么计算才符合法律规定?
很多当事人会混淆鉴定误工期和定残前一日的计算规则。根据司法解释,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但如果鉴定机构已经出具明确的误工期鉴定意见,应当以鉴定意见为准。本案中一审误将误工期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二审按照鉴定意见的270天予以纠正,这是实践中常见的裁判误区。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王昊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申请伤残鉴定要选对时机。伤残鉴定是此类案件的核心证据,应当在原发性损伤以及与之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申请。本案中虽然张某鉴定时仍在住院,但属于康复治疗阶段,临床治疗已经终结,因此符合鉴定时机要求,法院直接认定鉴定程序合法,对重新鉴定申请不予支持。如果过早申请鉴定,很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被法院认可,耽误案件进程,还可能需要重新鉴定额外支出费用。
第二,准确把握损伤参与度的适用条件。对此,王昊律师特别提醒: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会误将鉴定意见的损伤参与度直接等同于赔偿责任比例,实际上只有当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比如受害人本身的过错行为导致损害扩大,才会适用参与度扣减。如果仅仅是受害人自身体质、原有疾病对损害后果有影响,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不会因此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这是目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裁判趋势,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的裁判精神。
建议遇到此类情况,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分析主张。
本案检索信息
案号:(2024)陕08民终1421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7月18日
相关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本文由王昊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